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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3,(7):6-9
政策背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始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率先开展。2012年间陆续推广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八省市。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时间表。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法规。其余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邮政通信业、建筑和房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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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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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对试点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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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系列营改增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至京、津、苏、浙等省市。财税[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是一次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营改增"对建筑租赁企业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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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了明确。对于哪些凭证允许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陔文件明确只有五种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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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经过一年的试点,国务院近期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扩大到全国。经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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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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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2014年1月1日起,再次将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营业税彻底退出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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