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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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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附带权益所得税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模式制度受制于政策的不完善,采取有限合伙制度的仅限于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为本土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深圳、上海、温州  相似文献   

2.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包括融资、项目选择和退出三大步骤,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私募的退出,因为只有拥有顺畅健全的退出机制才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循环运作。由于缺乏相应的金融制度设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退出还存在很大的障碍,主要表现为退出形式单一,大量私募通过IPO退出,而目前中国股市IPO堰塞湖现象严重,IPO竞争格外激烈,阻碍了私募的有效退出,从而找到解决私募股权基金顺利退出的方法是保证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3.
李冠新 《投资北京》2011,(11):37-39
北京市探索设立或正筹设多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入约13亿元,筹集社会投资约110多亿元的基金规模,积极扶持相关产业、领域的大发展。当然政府投资设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额利润,而在于实现特定的经济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直接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参与社会投资主体的商务谈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从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资行政风险的角度,政府在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企业、社保基金和社会闲散资金的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世界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2004年,美国的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控股股权。  相似文献   

5.
钟晓锋 《中国外资》2012,(10):153-15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FOFs)是专注于投资私募股权的私募基金,本文回顾了PE-FOFs在国外的发展历史和国内的发展历程,并深入探讨了其运作机理、特点和优势,进而并对我国金融机构如何开展PE-FOFs业务提出了若干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PE-FOFs)是专注于投资私募股权的私募基金,本文回顾了PE-FOFs在国外的发展历史和国内的发展历程,并深入探讨了其运作机理、特点和优势,进而并对我国金融机构如何开展PE-FOFs业务提出了若干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本文通过在报酬激励、控制权分配、信誉机制、税收成本等方面的比较发现,三种组织机制中有限合伙制效率最高、信托制次之、公司制最低。另外,近年来我国发展私募股本市场的客观环境有了较大改变,这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实现这种选择的历史路径可能并不平坦,有限合伙制要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还必须妥善处理其制约因素。  相似文献   

8.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框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企业经营和发展理念的提升,对股权运作的本质有更加清晰的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中国企业的发展将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对中国经济增长将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通过介绍发达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其管理者的监管,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未来监管框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文献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在国内也成为讨论的热点并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对其的研究涉及到组织结构、融资策略、投资策略、收益分配策略、监管等多个方面。但总体而言,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研究显著落后于实践,国内的相关研究更是比较鲜见。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介绍,借以为国内经济学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需要一部更为全面而系统的关于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法律文件,而目前正在酝酿的《证券投资资金法(修订草案)》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几个重大问题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科学规范和引导私募股权基金不可单纯通过几个立法条文的调整能得以解决,问题的核心体现在对私募股权基金立法方式的选择上。相比较而言,对私募股权基金单独进行立法更现实也更合理。若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笔者建议以专章方式进行规定而不应混同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内容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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