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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心悦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69-71
在网络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法律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随着个人信息在刑法保护上形势日益严峻,我国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完善不足之处。在比较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之后,我们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健全多元的新型保护路径、法律规范体系和个人规范体系,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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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隐私政策的披露机制作为电商平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手段也面临规制、治理与法律的考量。本研究通过选取样本APP电商平台的隐私政策内容进行文本分析和规范解读,从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针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存储与保护、披露机制、用户权利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申诉与权利救济机制、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落实等方面,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主体对话阙如、信息处理规范不够各方面,其中存在诸如主体间对话困难、信息处理规则模糊、可携带权利落地困难、存储和保护事项告知不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不足、外部监管机构设置不到位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制体系、构筑平台与消费者的有效协商对话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机制、落实以公益诉讼为视角的司法保障路径等手段,实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局性和有针对性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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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与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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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大爆炸便成为了新时代的特点之一,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频发,迅速发展的 大数据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在信息混杂的大环境之下,对个人信息的防范和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大数据 产业也面临着重要的技术问题。论文旨在通过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探究并提出对策,让不法分 子无法获取个人信息,无法使用个人信息和无法逃脱法律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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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喜波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7Z):238-239
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制网络购物出现的问题,因此,应从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加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建立网上购物无因退货法律制度、规制网络虚假广告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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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个人信息遭遇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利用和篡改从而危及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日渐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管理者的义务作了概述。其次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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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的核心引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全球经济结构的关键,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更是当前讨论的重要议题。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制致力于追求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安全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但当前的司法实践与立法旨意追求的目标存在偏差。因此,我国应完善国内立法并细化规范要求;健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监管机制;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加强数据跨境合作,以提高我国在国际数字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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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档案管理的角度为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对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推动与完善档案管理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分析档案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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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差异进而便利数字贸易谈判,也有助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完善。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的制度构建包括行业主导下的规则制定,同时也包括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规则执行监督与行政、司法救济。监督与执行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模式产生约束力的关键。美国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当中,则极力推进行业自律为主线的APEC跨境隐私规则机制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充分条件。对我国而言,有必要澄清自律规则在司法实践当中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在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当中可以接受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本质相同的他国规则体系,但应注意对其可执行性进行评估,以保障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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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也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恶意滥用,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民众的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等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欧美国家为了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所造成的问题,不断出台相关条例来进行规制。我国也为了解决民众人脸信息保护问题在立法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即将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当作是我国针对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的一部进步之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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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是数字化的个人信息,具有全局性、长期有效性、归属唯一性、处理无痕性。"互联网+"时代,政府对网络数据监管的失控,致使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的泄漏小则引发个人经济方面的损失,生活状态透明而失控,大则将危及国家安全。政府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规制建设是"互联网+"战略实施中出现的新型权利性法律问题,是社会转型亟待解决的问题。数字化数据的所有权、信息隐私权边界的界定是数据流通与分析、个人隐私保护首要明确的内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两大空白。针对我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剖析了隐私保护的本质,提出融入追溯机制、政府监管的规制建设方案,以保障个体的人格属性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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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具有特殊价值,《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专设“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一节,突出了新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自然人涉税信息属信息范畴,理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保护自然人涉税信息应以界定涉税信息范围为起点,并构建以合法性、关联性和必要性为一体的涉税信息认定标准。在确定自然人对其涉税信息所享有的各种权能的基础上,推进与《民法典》相衔接的制度立法,提升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针对侵害涉税信息行为,建立违规问责机制,并赋予其权利侵害的救济渠道,以求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