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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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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垄断对自由的竞争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反垄断法对打击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质,因反垄断而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交付仲裁解决是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有关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实践和法律中分析研究后认为,纵向的反垄断争议即在国家反垄断部门和实施垄断行为者之间产生争议不可交坟;但横向的反垄断争议即私人反垄断争议的趋势是逐渐由不可仲裁到可以仲裁发展,并且由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可以交付仲裁到国内性的反垄断争议也可交付仲裁发,我国现行仲裁法对此的态度是不明朗的在以后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反垄断争议的解决程序方面应当允许仲裁的介入,特别是以后在中国出现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时更是应该如此。  相似文献   

2.
一国纠纷事项是否能够以仲裁作为解决方式与该国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各国将公共政策作为一道分水岭,有违公共政策的事项交由法院负责,而与国家利益没有冲突的纠纷则可以交付仲裁。除此以外,各国对于可仲裁性的事项也有几种分类标准,如和解性、商事性和财产性等,我国兼采几种模式。垄断作为与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一直备受争议。根据欧美国家对此的实践发展,各国都对于反垄断争议采取了越来越宽泛的限制,我国也应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以及《仲裁法》的对于反垄断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以及仲裁程序,建立着重于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一步步完善我国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3.
张超 《商场现代化》2007,(25):285-287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始终。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习俗、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依何国法律解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学界存在理论分歧。遵循"分割论"的方法,本文分析了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4.
当前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纠纷呈大量上升趋势。但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此问题上却不尽相同。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颇存争议。重新界定《劳动法》第82条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概念,合理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完成的后果等,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尽管在国际社会中,仲裁的事项范围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专利效力的问题因涉及公权力的因素而历来成为很多国家可仲裁范围的禁区。笔者从专利权的本质属性入手,说明专利权是可自由处分的私权;进而阐述专利有效性纠纷是民事争议,并不是我国仲裁法所排除的行政争议事项;最后论述专利仲裁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得出专利效力争议具有可仲裁性的结论。本文所讨论的专利效力的争议仅指基于双方所签订的专利权合同而产生的对专利效力的争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后续颁布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作为配套立法,应当细化规定,弥补不足。然而,该法规没有对横向、纵向协议的本质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也没有深究《反垄断法》认定“垄断”的内涵。在限缩了《反垄断法》对于“效率”内涵的解读的同时,还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特殊性”的解释。基于此,应当结合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对该法规进行梳理,澄清条文之间及内部的逻辑关系,查缺补漏,以便更好地发挥配套法规的实践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7.
王宵兰 《商业时代》2012,(32):124-125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意义重大,但是不可否认,《反垄断法》本身尚存在许多难以忽视的问题,一方面是法律本身所带来的,另一方面是法律以外的东西所导致的,运用整体主义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透视,或许我们可以找到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8.
9.
王慧臻 《商》2014,(33):218-218
《合同法解释三》是关于《合同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它出台之前,学界及实务界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在它出台后争议虽然有所缓和,但并未彻底解决,反而因其第3条的出现引起了新的争议。本文从《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的立法背景,涉及理论,存在的争议的基础上对这一条文加以分析,从中总结出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   

10.
正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由普遍性的政企不分逐步回归企业的本质,融入竞争性的市场,成为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由于国有企业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一家独大、几家独大或者具有明显的市场力量,而这些行业和领域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显性的制度屏障或者隐性的进入壁垒,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与垄断纠葛不清,甚至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垄断的具体所指就是国有企业。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阶段,反垄断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确有必要在认识层面进行厘清,具体分析国有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明确反垄断执法对国有企业应当秉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婚后存在房屋还贷情况即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补偿金额的计算为有权获得补偿的一方能够明确所支付款项本息的数额或者无法明确的,为共同还贷支付款项本息总额的一半;与共同还贷本息数额占房屋总花费的比例,乘上房屋现价减去首付款、还贷本息总额、装修款等必要花费的剩余价值所得数额之和,再综合考虑子女兼顾女方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婚后装修款计入共同还贷款项,房屋现价包含装修等价值在内。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立法与实务将村民资格纠纷视为附随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的从诉进行处理,这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纳入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由此可理解为村民资格的确认纠纷也被纳入了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确认村民资格应就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户籍、住所地、村民权利义务等标准并结合特殊情形综合进行认定,认定机构以村民会议自治为基础,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三种方式作为并列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3.
冯婷 《商》2012,(5):130-130
公司法被世界各国喻为最为动荡不安的法律部门,我国公司法在2008年出台之后,先后也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不断产生新的规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关于隐名出资有关法律关系,确认了隐名协议的效力和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外效力等问题,但对于投资权益与股东权益的关系,股东权的最终归属等一一系列问题还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的商榷。  相似文献   

14.
章一春  王霈 《中国市场》2010,(39):145-149
本文以横跨公法、私法之全新视角从《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具体适用所反映的民商法属性的知识产权法和经济法属性的反垄断法在调整对象与价值追求乃至制度设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入手,首先分析了民商法框架下知识产权合法垄断制度产生与存在之正当性,其次又通过这种合法垄断制度在宏观与微观经济层面产生的现实弊害角度论证了经济法对其规制调整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反垄断法》第55条文字及背后立法意图进行解读,分析探讨了第55条具体适用的关键:知识产权领域民商法与经济法各自发挥作用的公私法界限之把握,智力成果运用领域个体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捍卫之间利益之衡量。  相似文献   

15.
公司转投资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有助于企业资本运营,实现利润最大化.现行的<公司法>扩大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却完全放弃了对转投资额的限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今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应注意引入"深石原则",限制相互投资,强化公司公开投资状况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对于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承担问题各学者是各执一词,在审判实践中,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是让讨论愈演愈烈。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让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也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因而是一种不适当的做法。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归根结底是一个分散风险与利益平衡的问题,超出了侵权法的调整范畴,对受害人的救济,可通过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等立法政策予以调整和实现。  相似文献   

17.
18.
狄琼  李霞 《商场现代化》2006,(12):207-208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式而给予原告的损害赔偿金。在法律的制定和具体判案的过程中,如何科学理性的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多少,是法律走向成熟、完善的标志之一。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多少是决定其发挥作用大小的关键。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是本文要关注的问题,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为例,具体分析研究此问题,进而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这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范畴,体现了公司自治,不宜也没有必要干涉。公司承包经营中的发包人应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承包协议的效力要考虑我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及相关规定,在没有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承包费不宜直接支付给股东个人而应当支付给公司。  相似文献   

20.
债务人在让与通知时取得对让与人的债权是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基本前提,若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时间不做限制,就可能使债权让与流于形式。债权让与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受让人债权的实现,而抵销权制度的存在价值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权让与制度下的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是债务人与受让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债权部分让与是将部分债权进行让与,若在受让人受让债权后还未行使的情况下,债务人向其主张抵销,就会使得受让人向让与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增加了交易成本。债权部分让与情形下,债务人主张抵销时应先向让与人主张抵销,在抵销不能时,再行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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