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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相关规定具有不同理解,导致双方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采用了不同的判断规则,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形成了转售价格维持认定的漏洞和缺陷。文章通过对竞争效果的分析以及规制原则的适用比较,建议我国采用统一的违法推定原则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进行认定,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细化完善纵向垄断的豁免条件,使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更加明确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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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
正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简称RPM)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且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一直以来,关于实施转售价格维持能够克服"搭便车"以促进经销商更好提高服务的竞争性解释不绝于耳。但是,这种试图用"搭便车"理论来合理化RPM的做法并不具有完全、足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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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美国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调整规定必须结合其反垄断司法实践,梳理美国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原则、方法及基本情况的演进脉络,探讨美国反垄断经济理论和政策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调整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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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 ance,RPM)的定义是指向购买商设立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或以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为直接或间接目的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由于世界各国反垄断体系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的相对一致性,因此可以将转售价格维持理解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美国司法领域对转售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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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文婕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5):29-31
2022年通过的新《反垄断法》,着重强调了经营者不得滥用算法、技术与资本等优势排除和限制竞争。当前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各领域的头部企业逐步转向互联网平台并逐步呈现出垄断趋势,面对平台经济在转售价格维持方面是否涉及垄断,因理论论证不足,使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中规范标准不一致。本文首先探讨当前转售价格维持的研究现状与争议;其次着重以平台互联网经济为研究对象,以线上经销商与生产商模式、平台补贴模式与平台直销分类型探讨平台经济在转售价格维持条款中分别适用的原则;最后总结平台经济涉及转售价格维持的垄断问题解决,推动反垄断法高质量实施的制度体系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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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价格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是目前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规范。但上述规范与国际反垄断法动态不尽一致,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并无判断价格垄断相对详细的标准,也缺乏核准或豁免价格垄断行为的专门制度或程序。本文拟结合价格垄断规范的行政解释,就与该规定适用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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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2)
正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执法实践也主要集中于规制纵向价格限制,比如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公布的白酒价格垄断案、乳粉价格垄断案。然而,至今仍未对纵向非价格限制划出一条法律红线,只是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作为兜底条款。事实上,从已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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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维持转售价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和限定最高转售价格。限定最高转售价格一般都能够促进竞争并对消费者有利,所以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其不加以禁止;因此本文所论述的转售价格维持仅指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在过去的一年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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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 1.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举证"即提出证据,"责任"指负担、义务.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不仅仅是责任,也是义务、权利.原告起诉时,具有举证的权利;被告应诉时,举证不但是义务,也是责任,被告行政机关举证维护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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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4):44-46
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纵向固定价格协议,又称转售价格维持协议(RPM),即生产商或供应商要求独立经销商能够以前者规定的价格进行转售。第二类通常被称为纵向非价格限制,包括纵向划分市场、纵向客户限制、禁止某个经销商销售某种型号、禁止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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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范畴,是反垄断法应规制的重要内容。对控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并界定其概念,可以为反垄断法制定相应规制内容奠定合法基础.并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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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转售价格维持(RPM)是一类广泛使用的商业行为,它具有促进竞争和反竞争的效果。对于这类行为应采用合理原则的分析方式判断其合法性。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上海一中院在强生案中判决对转售价格维持均采用合理原则的分析方式。在这一原则之下可以发展出更加专注的结构型合理原则,以此可以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法律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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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7)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原告资格的认定则是反垄断民事诉讼得以启动的前提。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然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却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这将限制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和《反垄断法》的实施。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全面分析了美国的"间接购买者规则"、德国的"受影响标准"以及欧盟《白皮书》中的"受损失标准",并立足我国现行制度,结合我国国情,认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应当以"实际损失标准"来界定原告资格,并确认消费者协会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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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是近年来反垄断经济学及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核心问题,至今在反垄断执法中仍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分析方法和结论.我国很多行业中普遍存在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但由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缺陷及执法、司法经验的不足,造成对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和结果,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在反垄断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提出可行的反垄断分析规则和执法政策,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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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6)
正根据群众举报,2013年8月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力量对眼镜行业主要镜片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查实一些生产企业存在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售价格的排除竞争行为,近期责成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900多万元。经查,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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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作为一种典型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制造商控制其分销体系的有效手段。转售价格维持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其对竞争的影响一直以来也都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主要介绍了什么是转售价格维持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效应理论,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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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美国一直严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但在2007年丽晶案中,美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又适用合理原则。我国反垄断法14条中规定,严格禁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而对茅台、五粮液案判决更说明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有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