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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发挥着个人破产的核心功能,支持破产免责正当性的理由有人道主义理论、债务人合作理论、社会效用理论,我国应综合前述理论价值构建本土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例外是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免责制度,平衡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众各方利益的制度性工具。我国未来制定免责例外时可以非诚信原则、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判断免责例外的基本原则,将税收债务,罚款、罚金或者故意侵权的赔偿,婚姻家庭债务,教育贷款列为不予免责债务类型,将债务人欺诈、不配合破产列为不予免责的情形。同时,应对连续免责和免责回转作出时效限制,以确保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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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民众的认知中,提到“破产”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企业破产,而不会想到自然人也可以申请破产。因为传统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因此人们对于个人申请破产制度中的核心——余债免责更是知之甚少。在普通大众心中,余债免责制度就像是将本属于债权人的财产无偿赠与了债务人,债务人无需承担债务,而使债权人损失了极大的利益。然而实际情况则不然,免责制度恰恰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越来越多人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使自然人可以简单便捷地消费、理财,使我国的信贷环境不断完善发展。然而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居民负债率不断上升,随之带来的就是个人破产情况的增多。在我国尚未构建余债免责制度之前,面临破产的债务人无法负担巨额债务,无法继续正常生活,导致其做出一些损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讲,部分债权人为了讨回自己的利益,会采用“非法拘禁”等违法方式逼迫债务人还债。因此,我国相继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进行地方试点,完善征信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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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商实践中,船舶适航与承运人免责是紧密相关的,文章是从一起案子引发对本问题的试论。在文章结构上,先引出案子,进而分五部分论述,即"船舶适航"的含义及其判断、船舶适航的时间、在适航责任中应如何把握好"谨慎处理"、承运人免责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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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倾向于登记机构实质审查和加重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登记机构从自身免责和分散赔偿风险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若干制度设计,是否可行,有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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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中“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的规定,最近引起热议,支持这一规定的不在少数,例如《华商报》报道的《”改革失败免责”并不是特权》一篇时评(见3月16日《华商报》)。本人对此有不同看法,愿提出以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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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自愿破产和自由财产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三个利益支点,被誉为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不断前行的三个车轮。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曾经将自然人破产和免责的问题提上日程,立法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期盼。国外的破产免责制度在破产免责条件、不予免责事由、免责例外以及免责撤销等具体制度上经历了不断公正化、理性化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破产法将来确立该制度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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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合同的公平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其中尤以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最为突出。本文首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概述,简要论述其含义、分类及特征,并着重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论述,接着论述不正当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表现形式,并就此提出应从行政规制和司法控制两个方面来规制不正当免责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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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法破产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免责制度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文章从破产免责制度的类型与理念、各个国家破产免责的条件及我国免责制度的实施历程3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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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商品房预售中,使用的是统一的标准合同。但由于商品房预售具有履行周期长、市场风险大、所需资金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性,使得开发商在和预购方签订合同时常加入多项免责条款,以避免自己因不确定的事情不能如约交房而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购房者多不熟悉房地产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常处于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免责条款的签订使得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对此类免责条款的法律认识及相应的法律规范便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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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2002年5月28日,消费者邹某在北海购买了一台光笔语言机,使用一个多月后就出现光笔不灵敏的问题,便于7月10日去找销售商,发现该产品在北海的经销点已经撤消。于是邹某把机子带到南宁,找到该光笔语言机的广西代理商,经该产品广西代理商检测,确认该机的光笔存在质量问题。按照产品的保修承诺: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出现故障,未经拆修,自购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更换本公司同一型号的产品。邹某要求更换新机,但代理商以光笔语言机主机没有质量问题为由,只同意更换一支外观陈旧的光笔。邹某没有接受,并于8月1日再次要求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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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交始建于1952年,当年整个福州城区只有21辆破旧公交车,两条线路,总行程不过13公里。改革开放促进福州经济腾飞,也推动福州公交事业长足发展,特别是上世纪未。福州市通过出让线路、租赁等形式,打破国有独营格局,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体制与机制,使福州公交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据最新统计资料,至2003年底止,福州公交车巳发展到1596辆,比1996年翻了近两番:全市公交营运线路达93条,线路长度达1349公里,年客运量逾3.27亿人次,日均80万人次,使长期困扰福州市民的“乘车难、乘车挤”状况得到缓解。[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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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春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1):28-29
2008年4月,江苏省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A省某汽车集团公司销售给S市某客运公司使用的中巴车是用欧Ⅰ车改装的欧Ⅱ车。案情就是命令,江苏省质监局稽查处领导立即组织人员连夜赶赴S市。4月25日,在公安部门配合下,执法人员对S市某客运公司在用的客车进行现场检查,并在s市车管所调取了该批34辆轻型客车的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江苏省质监局决定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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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及法律工作二十年,同聘用律师一起参与处理保险涉诉案件上万件,加之本人也为保险客户,投保了家财险、车辆险等险种,在办理案件和作为保险消费者进行投保及理赔过程中,发现保险合同文本在签订、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说明生效”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以及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以下简称“说明生效规则”)。但是,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义涵盖过宽,将合同中一切限制保险人承担危险范围的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皆涵盖其中。保险人免责具有复杂的原因,既可能与保险相对人的违约等行为有关,也可能是通行的行业规则,还可能是保险法的法定免责。因此,如果不考虑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将其一概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必导致该规则在司法中的滥用。本文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某些免责条款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了“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应限制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