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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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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这一新惯例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也将日益显现。本文主要从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UCP500和UCP600的相关条款,探讨UCP600对开证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风险,以及开证行应如何运用UCP600的解释规避自身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对信用证当事人的影响为切入点,在分别论述其对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银行的影响中,贯穿了UCP600与UCP500的比较研究,并针对UCP600作出的修订对信用证当事人的行为提出具体对策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论述了UCP600的不足之处,包括定义、议付、收费、转让、修改通知等几个方面,并对这几个问题提出了UCP600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3.
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4.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   

5.
在信用证交易中,通知行承担着将开证行所开立之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之义务。至于通知行通知之具体要求,UCP600第9条有明文规定:"b.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由此可知,在通知信用证过程中,通知行承担着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及准确通知等两项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6.
周会青 《商业时代》2007,(21):76-77
2007年7月1日,各国银行将开始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新的UCP600与UCP500有许多不同,本文首先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然后分析UCP600的主要变化,最后分析UCP600对主要业务当事人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正式实施,UCP600与原有UCP500相比有许多不同。本文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分析了UCP600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8.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指导信用证业务操作的一套国际规则,自1933年首次颁布以来已进行了6次修订,新修订本(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生效。本文详细分析了UCP600较之UCP500在结构、条款、措辞和内容上的改进之处,同时探讨了UCP600尚存的问题,以期为有关各方学习和掌握UCP600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2008年9月,A、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出售货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C银行开出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A,适用UCP600。 2008年11月初,A公司在将货物分批交付船公司。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14份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通知行。2008年11月10日,通知行将单据转交给C银行。  相似文献   

10.
针对信用证下运输行单据和分批装运问题,对UCP600及ISBP681关于运输单据缮制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并通过与UCP500的对比分析指导在外贸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11.
于2007年实施的UCP600对信用证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一个国家旧的信用证法律提出了挑战。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信用证法律,由于它是参照UCP500制定的,因此,它的有些规定值得商榷。从UCP600的角度就《规定》单证的审查标准和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进行分析,并具体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2006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商会年会上全票通过了最新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UCP600的前身UCP500已经在国际结算中发挥了13年的作用。2007年8月1日,UCP600取代UCP500正式生效。  相似文献   

13.
本文分析了UCP500和UCP600的主要区别,UCP600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影响,明确UCP600较旧惯例更加的明确,清晰和精确,更加的易于操作,并提出相关当事人在新惯例下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UCP600是国际商会颁布的一部于2007年7月正式生效实施的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而于2006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信用证法律。由于《规定》是参照UCP500制定的,因此,它的有些规定值得商榷。本文从UCP600的角度就《规定》的适用范围、单证的审查标准和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都体现了国际商会一贯秉承的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一旦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成为一份自足文件,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时,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付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UCP600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有些外贸单证员对UCP600新规下相符单据规定与制作的差异性不甚了解,还是习惯按UCP500的规定制单。学术界的研究集中在UCP500与UCP600条款的增减比较;交单的处理;UCP600对国际结算的影响等,而对两种版本的惯例下相符单据差异性研究的成果甚少,笔者拟从这一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提高制单结汇的效率。  相似文献   

17.
UCP600解决了UCP500的许多不足,更符合国际贸易实务需要。UCP600的审单标准更加宽松化,有利于降低信用证的拒付率,但也使得一些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得逞。本文在UCP600的框架下研究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与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18.
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到保兑行的场合,主要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与备用信用证融资担保中.跟单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最新修订版)即UCP600,备用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即ISP98为主,同时也适用UCP600的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19.
UCP600较UCP500有了很大的改动。贸易企业在单证实务中的制单、审单、交单各环节中应注意UCP600规则中的新规定,减少企业被拒付的风险。本文对贸易企业如何正确掌握UCP600新增的相符交单条款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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