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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武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4):23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的推进,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公司法及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清算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规定,推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该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笔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很荣幸地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一家民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历经两年,有得有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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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佳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5)
本文以新破产法草案的出台为背景,对其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加以论述,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职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破产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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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新的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为我国破产法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在此领域仍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定上仍有许多的不足,此文将从管理人的概述着手,谈及我国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国内外之比较以及进一步分析了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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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与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在各国和各地区的称谓不同,英美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而日本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和各地区破产法的通行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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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企业破产法是投资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者进行重整的保障法,也是有关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法。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规范,但先进的破产法必须有与之配套和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先进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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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经济危机中金融机构"前赴后继"地卷入暴风眼,引发了各学界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相关机制的思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但金融机构毕竟不是一般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必有其特殊性.新<企业破产法>仅对其破产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实施,将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支撑,如个人债权的清偿顺序及保障问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问题、存款保险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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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骥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1):221-222
当今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以及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在未来的时间内会计事务所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将会逐渐参与到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当中,为企业的破产管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就会计事务所如何做好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措施进行分析,以希望对提高会计事务所的执行力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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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并非个人,而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1].我国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引用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这种第三方的介入,增加了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因素,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依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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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并非个人,而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Ⅲ。我国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引用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这种第三方的介入,增加了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因素,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依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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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相关业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清算是一个较为繁杂的过程,破产清算案件完全按照《破产法》这部程序法来进行。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债务的审查、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及破产财产处置涉及税务处理等方面可操做性比较活范,对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要求较高,清算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工作量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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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确定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期间经营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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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出台,为我国企业市场退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破产法》将所有企业破产适用相同的破产事由、创设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从现代企业现实出发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这些规定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是,《破产法》在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从破产原因的明确界定、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职工债权的保障切入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从实际需求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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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职工等权利主体的利益协调提供了制度安排.但新《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司法程序方面的创新也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加大对不当破产行为的规制,加强对管理人和重整企业的监管将成为债权银行面临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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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建立的一项全新的破产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下,CPA可以是担当管理人、管理人聘任的会计人员、管理人的审计人员等不同角色,不同角色下的职责、权利、监督与风险等均有所不同。正确面对管理人制度给CPA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更新执业观念、降低执业风险,是拓展CPA视野、发展CPA事业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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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首次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破产法的立法目标由破产清算转向破产重整是社会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破产重整更多地考虑了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尤其是担保物权人利益,但重整程序在限制担保物权的同时,应当提供适当的保护机制,以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我国新破产法在这方面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