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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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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投+跟投"的股权众筹模式即在众筹过程中由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这种模式最初发端于国外的股权众筹平台Angelist.AngelList把这种创新性的模式称之为Syndicat (辛迪加),可以翻译为联合投资体模式.  相似文献   

2.
本文研究了众筹平台与企业家的声誉对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这两种众筹模式选择的影响及其经济机理,在发现众筹平台和企业家声誉对发起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的正向促进作用基础上,比较并提出了两种众筹模式的选择条件:(1)当产品质量较好而股权众筹投资者却并不偏好产品时,无论众筹平台声誉如何,预售众筹均占优,而企业家声誉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预售众筹的优势;(2)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小时,若平台声誉弱,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占优,若平台声誉高,则预售众筹占优;(3)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大时,无论众筹平台与企业家声誉如何,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均占优;(4)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适中时,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弱,股权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强,预售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强时,无论平台声誉如何变化,股权众筹均占优。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但其中股权众筹却存在着不少争议,监管者对股权众筹的态度也不够明确,导致中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采取"领投+跟投"的这种规避监管的模式.然而必须看到,股权众筹的发展符合市场的需求,创业者与投资者两方面的力量会共同推动股权众筹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大众投资者融资,投资者以少量的投资金额获取融资者的实物(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的融资方式.文章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梳理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历史、不同运行机制及其优缺点,从博弈论的视角来分析影响平台运作机制选择模式的因素,得出中介型平台的理性均衡结果是"柠檬市场","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是相对规范合理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更取决于项目本身的平均质量,最后论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5.
在当前这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众创空间"大环境的引领下以及随着2015年两会的召开"互联网+"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的报告,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这种融资模式已彻底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然而,在股权众筹中,如何做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使普通投资者面对眼花缭乱的众筹平台以及众多筹集项目参与到自己的项目中去是很多众筹平台以及融资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基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引入了领投人制度,本文就股权众筹中的领投人制度进行梳理,分析股权众筹中领投人制度的作用以及领投人和跟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6.
根据相关报告,2015年股权众筹平台总数为130家,融资项目总数为7532个,股权众筹预期筹资额为271.19亿元,实际完成为51.9亿元,而2014年实际融资总额仅为7.1亿元.作为与股权众筹平行的一种债权众筹形式,2015年网贷的交易总量则超过万亿元规模,日交易量接近股权众筹的全年总量.毫无疑问,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方式,叫好不叫座已是不争的事实.  相似文献   

7.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基于本国国情,创新性地引入了“领投+跟投”模式作为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的主要运行模式。然而,领投人也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新的投资风险。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场,有必要加强对领投人的自律监管,建立以跟投人权益为导向的职业伦理体系,尽可能发挥其正向作用。  相似文献   

8.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在为草根创业者提供融资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同在,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可忽视金融高效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平衡。结合众筹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的现实,通过对股权众筹的内涵和主体架构的诠释来厘清股权众筹的法律关系,同时参照和借鉴国外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创新经验,并结合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实践以及股权众筹的现行法律规制,基于股权众筹的证券属性,以风险防范的角度从适度信息披露、征信制度、第三方资金托管、信息审核等方面来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发展的规范化进程,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提出适合于我国众筹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在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一般原理和证券立法的国际经验均表明,股权众筹投资协议构成证券,股权众筹构成证券公开发行。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拓展其发展的制度空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议尽快构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场所和投资者三个方面:在发行人方面,严格控制发行人范围及豁免资质的取得,限制发行人募集资金额度,禁止"一对多"的众筹融资模式;在发行场所方面,豁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公司的义务;在投资者方面,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控制,对特殊主体的投资额度限制进行豁免,限制豁免注册证券的转售。  相似文献   

10.
范文波 《新金融》2016,(4):38-41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股权众筹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动力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股权众筹内在机制及外部约束两方面,分别讨论了股权众筹与小微企业融资、制度环境的匹配性问题,认为股权众筹作为一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小微企业融资具有较好的匹配性,但目前我国的信用基础及制度环境难以满足股权众筹大规模发展的需求。基于以上判断,本文对股权众筹提出了"明确定位、公私分开、分类监管"的发展思路以及相关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11.
李目 《河北金融》2020,(12):10-14
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为股权众筹这一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然而金融创新必然伴随着对金融安全的考量。在厘清公募股权众筹的主体法律关系基础上通过分析公募股权众筹主体法律风险,结合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监管现状和域外监管成熟经验,立足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从明确融资人的权利义务、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提出完善建议,以拓宽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  相似文献   

12.
《会计师》2017,(19)
近年来,国内涌现出大量的股权众筹平台,相较于国外,我国对股权众筹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股权众筹平台爆发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股权众筹的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等角度发掘股权众筹在创业企业融资中的价值,根据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众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3.
股权众筹对于实现便捷高效融资,解决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深远意义。但由于法律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只有明确界定股权众筹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才能构建符合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实际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推动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顾斌 《财会学习》2014,(8):38-39
股权众筹以其创新性吸引到众多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参与,但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股权众筹存在什么风险,该风险又有何特性?专家: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2015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份,明确了证监会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  相似文献   

15.
众筹(Crowdfunding)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形式的融资模式。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飞速发展,势头强劲,然而,中国股权众筹仍然承受着来自现有规则的压力,潜藏了尚未可知的风险。本课题通过搜集国内外股权众筹的发展动态,对当前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所面临的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专业水平较低,众筹项目优质项目少,风险大,领头人匮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最后通过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结合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现实环境,从发行人制度、众筹平台监管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中国股权众筹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范文波 《浙江金融》2016,(11):45-50
本文针对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存在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基于互联网众筹"开放共享"和"小额多人"的本质,深入探讨股权众筹的立法定位和监管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对股权众筹的立法供给和制度构建框架,包括建立公开发行小额豁免机制等三项主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和数据报备等三项配套制度、倡导"领投+跟投"等三项市场化机制、构建严密协调的三维立体监管架构等,为推动股权众筹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系统性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股权众筹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同时也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目前全球的股权众筹网站正在不断的蔓延,在中国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等。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再结合中国股权融资的特点,不进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发展。但是,在另一个层面来说,股权众筹因其超越了我国传统融资方式的监管框架和法律结构,它在我国的发展因立法滞后而受阻,一系列法律风险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急需进行风险防范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从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李文莉  杨宁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4):154-165
股权众筹作为众筹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本质为证券发行。公开劝诱禁止的存在以及实证研究表明,股权众筹的私募发行定位不能满足普通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而由于信息披露成本高昂,股权众筹中普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公开发行亦不适用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与小额公开股权众筹是股权众筹能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的双重定位选择,但二者对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框架均提出了新挑战。基于股权众筹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框架,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宜坚持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遵循私募发行与小额公开发行的双重定位选择,并构建三位一体的股权众筹监管框架。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对股权众筹为新三板融资可行性的经验分析基础之上,通过比较新三板市场资金缺口与股权众筹市场资金注入量的实证分析,评估股权众筹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并结合国内外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现状及美国乔布斯法案中的有关规定,从适用范围、发行制度、投资门槛、信息披露、股份管理与监管制度六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本文分析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发展股权众筹的案例以及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股权众筹发展的先进经验后认为:我国当前发展股权众筹的根本问题是缺乏股权众筹发展的法律土壤,同时传统的债权思想也成为制约股权众筹发展的重要因素;区域股权市场在开展股权众筹业务时具有资源、风险控制、股权退出等方面的优势,依托区域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可以成为我国发展股权众筹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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