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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入住某知名小区后,对物业管理很不满意:物业公司对收费车辆乱停乱放的情况视而不见;小区保安形同虚设,经常发生失窃、偷盗现象;向物业报修经常如石沉大海没有回复;物业公司擅自将绿地改成临时房屋,对外出租牟利等等。但物业公司每次收取物业管理费却从不含糊,且收费昂贵。张先生在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张先生抗辩称,物业公司收取高昂管理费用却没有提供相应服务, 只要物业公司能加以改进,提供与其收费相符合的物业管理服务,自己愿意支付管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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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年初,李女士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的一个小区内租住了一套住房,并向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交纳了物业管理费。李女士平时将自行车放在楼下的车棚里,物业部门有人看管。10月15日早晨李女士准备上班时,却发现放在车棚里的自行车不见了。李女士认为,是物业部门管理不善导致她的自行车丢失,因而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她的损失。但是,物业公司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认为李女士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住进来的,并且他们的物业服务是针对小区内部职工的,像李女士这样的租房户,自行车丢了,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李女士出示的该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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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梅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1,(11):45-45
编辑同志:我所在小区的电梯时有故障,小区物业公司虽多次维修,但都是零敲细打,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四个月前,我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突然下坠致伤,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当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时.物业公司却只同意赔偿1200元,理由是其与各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均已明确规定:业主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产生的伤害,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以该业主当年应缴费用为限。而我的年缴物业管理费是1200元。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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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鲍某系上海市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06年8月起,鲍先生发现其房屋北面卫生间的浴缸流水不畅,卫生间门外走廊不断有水渗出,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判定是下水管道有问题,建议由原来的装修公司进行检查。装修公司拆开浴缸后,发现浴缸与地板下面均有大量的积水。2007年3月,鲍某以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两井(废水井和污水井)并一井”,物业公司对排水系统从未履行管理义务,装修公司安装浴缸供排水系统的隐蔽工程有重大缺陷、对漏水后果的形成有重大过错为由,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追究三家公司的责任,对渗水进行修复并承担其损失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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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业服务公司只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业主就无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而且即便业主诉至法院,在物业服务企业举证后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业主的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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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事件回顾:2007年9月30日,苏州某办公楼24楼的一块幕墙玻璃坠落,造成停靠在该楼西侧停车场上的两辆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车主向该办公楼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赔偿车辆损失的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以幕墙玻璃爆裂不是物业服务公司责任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5月,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930元。法院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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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5年3月,北京美丽园小区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鸿铭物业公司下调物业管理费,同年12月法院二审判决业委会胜诉。2006年6月,鸿铭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小区一夜之间陷入混乱。11月,业委会发出物业招标公告,随后南京新鸿运物业中标,并于12月10日正式进驻小区交接。但由于种种原因,小区物业用房、部分强电系统、弱电系统、绿化、地下管网图纸等重要设施和文件资料一直未能交接,这一交接风波一直持续到次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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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咨询关于管道堵塞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确认具体为哪户业主造成了管道堵塞的问题。例如,今年3月,某小区因管道堵塞先后三次造成业主家中返水,其中一次,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近5万元。笔者建议该问题应当引起物业公司重视,加强对主管道的疏通,保存好日常的疏通、维护、养护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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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服务合同,物业对于业主的财产安全只负有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所以小一定完全由物业机构承担。但如果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从而导致业主的车辆丢失.则物业公司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在需付费的停车场丢失。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已经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如停车场存在过错。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车主加强保护意识等方法。可以行之有效地减少发生车辆丢失案件的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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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部出台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将于10月1日执行,北京市也对即将在今年出台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进行了价格听证,同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下发通知,要求从9月1日开始,开展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查和检查。长期以来,物业服务收费一直是困扰物业管理企业的一大难题,同时也是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最容易出现矛盾的环节,哪些项目应该收费、收费的标准如何确定等等一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话题。从政府的角度考虑,今年将着力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的难题,总的原则是让物业服务收费更加合理,越来越透明、越来越规范。鉴于以上情况,《北京房地产》杂志特邀请了国土资源局小区办公室李兰英女士、北京市物业协会副秘书长白宏第先生、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季如进教授以及燕侨物业、宝景物业、方庄物业、中房北京物业公司、北京华特物业公司、望京物业、北京网景物业公司等众多北京知名物业公司,举办了相关内容的座谈会,讨论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制定的背景以及新旧办法之间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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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小区业主生活安宁及生命财产安全,小区业主迫切需要原物业服务人停止侵害,此情形符合先予执行紧迫性要件。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原物业服务人并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可以在终审判决前裁定先予执行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场交接,及时化解新老物业交接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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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日照一小区的业主刘某,自2005年入住该小区以来,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今年1月,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所拖欠的全额物业服务费10444元。但刘某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且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刘某及其他几户业主室内被盗,所以自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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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4年11月,郑州200多家物业公司组成罢收联盟,决定不再替水电气暖四大垄断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经过四个多月谈判,在郑州市政府的协调下,物业罢收于2005年3月取得了胜利。供电企业作出承诺向最终用户收费:供气企业承诺尽量都到小区现场办公,并与业主签订供用协议让业主到银行缴费;供水企业将加大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将水表的改造、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这是物业企业向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垄断企业所一贯拥有的“霸王意识”发起的一次挑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