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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当处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原先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笔认为,这一处理方法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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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业务,旧会计准则是通过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来处理该业务的。这种做法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资本化”为企业所有者共有的资产,延迟了企业当期的利益分配,致使企业利益向少数股东倾斜,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实有不妥。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该业务的处理也未做任何说明。但这一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必要就该业务达成统一的处理意见。笔者通过对比分析,找到了与该业务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认为可以借鉴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业务,并通过实例对此观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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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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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产生的增值在会计处理时,一般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法足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就确认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的增加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收益类科目;第二种方法认为,资产评估虽然产生了增值,但属于尚未实现的收益,不应立即确认为收入,而应先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第三种方法则认为在资产评估增值时不确认该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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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45号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就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并结合国税发[2003]45号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会[2003]29号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简称《问题解答(三)》)中进行了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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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立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3):36-37
阐述企业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及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及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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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换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价值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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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秋萍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3(4):60-62,69
文章探讨了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识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同一性。以减少会计与税法不必要的差异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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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号》)规定,对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收入按以下原则确认: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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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接受捐赠资产的账务处理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国矿业大学朱学义教授将其列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笔者经过认真的思考与总结,觉得朱学义教授的做法很有道理,在此也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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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发生的包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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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算未来应纳的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纳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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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中规定了有关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笔对此存在一些疑问和看法,在此提出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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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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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未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25-29
基于对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企业捐赠规定的差异分析,从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两种角度,阐析捐赠的日常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及所得税的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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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