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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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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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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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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11):14-15
按照无证生产处罚 山东济宁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丁生、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拉茨燕、河北怀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长青、李树芝、安徽绩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莉亚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生产,应按无证生产处罚.因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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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世国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1)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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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L县质监局接到林某某的举报信,称他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在某超市购买的L县D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餐三宝"食品(塑料袋装,100克/袋)包装袋上标注的"本企业已通过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属伪造认证标志,要求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确认D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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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0):17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实一面粉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小麦粉.现场查获无证小麦粉8.5吨,已销售1.5吨.总货值金额为16090元,违法所得90元。县局审委会共设9名委员.当时对此案进行审理讨论时只有3人参加。经讨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拟对该面粉加工厂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小麦粉产品8.5吨。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即4827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没合计为48360元。也没有在随后.县局正式作出同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完全相同黄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便向某市质量技术监售局提起行政复议。称县局审委会审理此案法,存在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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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11):17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实该县境内一面粉加工厂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小麦粉,现场查获无证小麦粉10吨,货值金额16000元,执法人员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按法定程序告知拟对该面粉加工厂处以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小麦粉产品10吨,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16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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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螺纹钢筋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仓库内库存的螺纹钢筋进行抽样检验。企业成品仓库内库存的待出厂螺纹钢筋共有15300根,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了6根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依据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6根样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据此,该市质监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严重不合格的螺纹钢筋,没收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该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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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月1日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根据建设部最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检测机构如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建设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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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7):47
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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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修改后的《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的变化较大,如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将过去违法所得的处罚基数,修改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出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关人士称,该条例的出台,对提高重庆市产品质量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执行@蓝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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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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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1):17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该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不合格项目为胶合强度)的违法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木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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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区内的一家企业未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该类发证产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该企业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为由,对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上述规章规定,对无证生产的产品,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罚没款将远远高于3万元以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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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2,(9):4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凡是在餐饮服务环节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律没收违法所得,一律没收食品原料、相关食品和工具设备,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