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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打响了新一轮改革锦标赛的发令枪,中国证监会率先冲了出去,中国央行也不甘人后,在12月2日周一市场的大幅波动中,择机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实际上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于9月28—29日分别发布了《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三个文件以来,自贸区未来伸展的全部空间几乎都寄希望在这个干呼万唤始出来的人民银行的总纲领上,终于,市场等到了一次足够当量的金融大爆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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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3,(20)
<正>财关税[2013]7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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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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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3,(23)
<正>财税[201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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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因此而提高至2.5倍净资产。3月20日,外汇局宣布扩展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在总结前期北京市中关村外债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幵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