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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5年12月19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较,新《实施条例》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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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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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2006,(9):I0045-I0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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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爱科 《财会研究(甘肃)》2006,(4):7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