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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农贷按年结息,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好处多,有的认为好处并不多.我县是全面推行农贷按年结息办法的,有实践体会,对此谈谈个人的看法.农贷结息,从“利随本清”到“按年结息”,是农贷工作中的一项改革.有的所、社在推行实施这种办法中,因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仍实行“利随本清”的办法.但从长远看,从银行、信用社内部的经济核算看,实行“按年结息”的办法是势在必行的.按年结息办法好处多还是少?必须弄清为什么要实行按年结息?一是核算的需要.今年在信用社会计科目中增设089“盈亏调整”这个科目,并开设应收未收利息、应付未付利息、呆帐准备金三个帐户.通过分录调整增、减当前盈亏.根据这一精神,应收未收利息将会由表外核算转入表内科目核算.二是企业经营管理增盈减亏的需要.作为信用社本身来说,银行对信用社实行按年结息,而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仍实行利随本清的话,逾期、未到期的贷款所欠的利息,则要用其他营业收入来低偿银行的贷款利息,不利于核算,农贷的发放,不论在存差社或贷差社来说,每年都允许有一个差额,贷差社的差额经营成果则反映不出来,存差社的差额与定期储蓄的应付利息是否平衡,都要通过应收应付利息的计算,才能说明当年是盈余或亏损.我县大巷信用社83年年底各项农贷余额为100.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农行、信用社的农贷结息,一直是采用“利随本清”的做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这种办法的本身存在着缺陷,加上近年来农业生产形式发生变化,“利随本清”的农贷结息方法已经不适应,致使农贷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如:农贷资金沉淀积压、周转缓慢、帐务错乱等等。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利随本清”农贷结息方法进行改革,实行农贷“按年结息”制度。如何做好农贷“按年结息”工作?现谈谈个人的意见和看  相似文献   

3.
从微观经济效益来看,行、社的利润主要是贷款利息收入。现行收息办法有按季收取和利随本收两种。例如工商农企业贷款和社队企业贷款,规定每季末结息一次,由银行主动从企业结算户或贷款户扣收。我认为,按季收取利息要考核其利润指标,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事实上,这种做法也有不少的副作用,例如不重视信贷管理,有人把银行协助企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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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农贷利率多次调整,规定要利随本清并按调整时间分段计收利息。分段计息,给基层所、社办理收贷业务时增加了很多困难和压力,现在收回一笔逾期贷款要分为3—4段、甚至6—7段计收利息。借户在还款时因等候经办人逐笔分段的计算时间长,也认为这样做太罗嗦,纷纷表示不满。对这种规定,农行与信用社的经办人员普遍反映要求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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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贷利息按调整时间分段计收的办法,我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是个好的办法。本刊第四期侯兆六同志的《农贷利息分段计算的办法应当改变》一文中认为:“分段计息,给基层所、社办理收贷业务时增加了很多困难和压力,现在收回一笔逾期贷款要分为3—4段,甚至6—7段计收利息。借户在还款时因等候经办人逐笔分段的时间长,也认为这样太罗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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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农业贷款实行按季结息的必要性目前农业银行信用社农业贷款仍实行传统的、僵化的、一刀切的“利随本清”的结息制度,从任何角度来讲都是弊大于利。首先,不利于信贷资金的周转。其次,农贷逾期后长期不收息,既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心理负担,从而淡薄了农户的信用观念,严重制约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如不加以改进,势必影响信贷支农工作的开展。因而,对逾期后的农业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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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金融研究》一九八五年第四期,发表了侯兆六同志《农贷利息分段计算的办法应当改变》一文,(以下简称侯文)建议“取消农贷分段计息的规定,改为从贷款之日起,至归还贷款的前一天止,全部按现行利率计收利息。”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一、从理论上说,社会平均利润率是确定利息率的主要根据之一。近年来农贷利息率有所提高,正是在社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制订的,农贷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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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农村信用社按季结息办法是从一九八四年开始推行的。实践表明,这个办法确是有利于监督贷款单位加速资金周转和信用社部部的经济核算,但是,也存在不少弊病。首先,贷款按季结息的办法会助长欠款户的赖债思想。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低利率贷款政策。贷款月利率仅占贷款本金的千分之几,一般来说,信用社按规定每季到贷款户收取微乎其微的利息是不成问题的。因此,一些经济效益差、不守信用的欠款单位往往只愿还利息,不愿还本金。另外,一些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信用社也往往只图收利息,不收本金。这几年来我区信用社到逾期贷款余额越来越多原因,我认为与上述情况有很大关系的。从1985年为例,全区信用社各项贷款到逾期余额和社员贷款到逾期余额分别占其总余额的76.5%和77.3%,居全国各省区信用社首位;社队集体贷款到逾期余额和乡镇企业贷款到逾期余额分别占其总余额的79.6%和70.6%,居全国各省区信用社第二位;就连个体经济户贷款到逾期余额也占总余额的74.1%,居全国各省区信用社第四位。其次,贷款按季结息的办法无形地加重货款户的利息负担。有些信用社为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不管贷款户经济定益好坏,一律按季收息,不收本金。这种做法,无形地加重了贷款户的利息负担。如南宁市安吉乡永宁砖厂,先后向明秀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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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贷分段计息给营业所、信用社带来很多新问题,如计算利息复杂了,差错率增大,增加会计工作量;耽误贷款户时间及浪费我们自己时间等。应当引起各基层所、社的重视。但也不能采取简单办法解决,对此,有必要就侯兆六同志的《农贷利息分段计算的办法应当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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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银行贷款的回收形式,表现为利随本清,利息内扣,利息搭帐,还息挂本,还本挂息这五种形式。对亏损企业的贷款采取哪一种回收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则需根据造成企业亏损的具体原因,作出适当的选择,才是明智的。《福建金融》1988年第3期发表林文畴、应安华同志《对亏损企业实行“还本挂息”方法的探讨》一文,引起深圳特区同行的强烈反响,因为特区同样面临对亏损企业的贷款回收形式选择问题。“还本挂息”一文中某些问题值得商榷。 一、“还本挂息”与国家经济政策问题 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对亏损企业必须计收利息。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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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人、农两总行有关文件指示,去年继续委托农业银行县支行对20%的农村信用社1990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稽核.从我参加农行柳州分行组织的稽核工作组,对部分信用社开展稽核后发现,某些社由盈利变为亏损社,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对农户贷款不能按年结息,致使利息收入减少,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如柳城县沙埔信用社1989年对农户贷款在实行本随利清收回贷款本息的同时,对一时不能还本的农户实行了按年结息(即留本收息),是年收回农户贷款利息10余万元.而1990年只搞单一的本随利清收回贷款本息,这一年只收回农户贷款利息4.9万元,比1989年少收利息5.5万元,该社由此从盈利社变成了亏损社.鉴此,我认为对发放以农户贷款为主的信用社,应因户、因地、因时制宜地实行按年结息,这不仅对信用社的加强贷款管理有好处,也有利于增加信用社收入,扭转亏损局面.一、有利于增强借款户的信用观念从当前农村借贷情况看,守信用按期还款的农户虽然是大多数,但仍有少数人存在赖债思想,到期贷款不归还的现象.对这些赖债户一时收不回贷款本金而先收利息很有必要,使其知道国有、集体的贷款不还不行,利息更不可不交.从而起到对那些几经催收才勉强或被动还贷的人的教育与促进作用.克服还贷吃亏,消除互相观望思想,增强信用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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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深感农业贷款“利随本清”的做法。有改革的必要。为了充分发挥利息的杠杆作用,促进借贷双方加强经济核算和遵守信用,我们在今年上半年,对去年银行信用社发放的到期、逾期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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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改变考核管理办法。鉴于贷款按季或按月结息方式存在一系列问题,建议农村信用联社改变按季对信贷人员贷款收息考核管理办法,采取按半年或年终考核,适当延长贷款结息期限,提高农村信用社便民服务质量。建议基层农村信用社实行按半年结息或利随本清结息方式为宜,取消按季或按月结息方式,这样不但可以减轻会计和信贷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为借款人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借款人守信、重信的信用观念,使按时结息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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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起,人民银行总行对各项贷款的结息日期作了新的规定,部分贷款除了按原定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计收复利.我区农业银行在执行新的规定过程中,仍有少部分行处认识模糊,掌握不准,有待进一步落实.本文拟就如何落实与改进计收复利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一、贷款计收复利的现状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利息,可计收复利;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可见,作为专业银行,本身向人民银行贷款,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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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按季或按月结息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负担。农村信用社对贷款实行按季或按月结息,结息日不能支付的利息要计收复利。对广大农户来说,一般是春借冬还.平时无钱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特别是在贫困落后地区.大多数户主会在种完地后外出打工,年末还乡,打工收入归还贷款本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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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融》2005,(7):6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决定从9月21日起,国内各银行将执行新的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方式。活期由按年计结息改为按季度计结息:零存整取、定活两便等在内的六种存款计结息方式由银行自主选择,相同数额同期限存款,在不同银行实际产生的利息收益将有所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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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资金拆借一般都是由拆出拆入双方,通过协商并签订协议书成交的。协议书虽然规定了拆出偿还日期以及拆借期限、金额、利率等内容,但一般并没有写明拆借利息的收入户头,实际工作上我们也经常收到写帐号的拆借利息,而对同一个行处,特别是中心支行这一级来讲一户头、帐号多的数,有总务户头、招待所户头、个别科股还有立户,如果把拆借利息转到其中的某些户头,把它挪用或侵吞,没有逐笔去查是很难发现的。当然,对拆借笔数少、期限短、金额小,并按利随本清的方法偿还的,也许还会好查些,反之就要复杂得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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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自1983年起对农户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以来,至今已形成了一种制度。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坚持实行这种结息办法,有利于信用社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通过结息,简化了收贷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由于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使用表外科目核算,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1.表外科目核算不利于平衡总分帐。信用社每年计出来的贷款利息,按有关规定要设立利息卡(或称总帐),并登记分户帐。由于使用表外科目核算,给人造成了一种错觉,认为反正是“表外科目”,总分帐对不对无关紧要。因此,收回利息时,不是漏销分户帐,就是漏记总帐,其至总帐,分户帐都漏销,给查找错帐增加了困难。我社三个分社,自按年结息以来,虽然每年都强调核对总分帐,但是,由于总帐与分帐不具备平衡关系,一时查对了,  相似文献   

19.
小额农贷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中的“专打品牌”,然而,因其金额小、分散、户多、难管理,有部分信用社不愿积极发放。另外,小额农贷办理手续不简便,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未完全缓解。为此,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农贷须做到“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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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福建金融》1987年第2期黄中俊同志的《现行定期储蓄逾期计息办法浅析》一文(下称《浅析》),读后,有两点不同的看法,想在这里与黄同志商榷.其一,《浅析》认为,“现行的定期储蓄逾期利息的计付是不合理的”.该文算了这么一笔帐:一储户于某日存入100元定期一年,逾期5个月支取,按现行一年期储蓄利率月息6‰计付给储户利息10.20元;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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