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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现就家庭承包中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介绍如下。 一、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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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既说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同时也说明土地所有权既不能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间流转,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因此要盘活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就必须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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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通讯》2002,(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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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会计》编辑部 《农村财务会计》2007,(8):22-23
龚汉仁同志: 您来信咨询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村集体耕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可以继续承包吗?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就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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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相互调换承包地耕种的现象比较多见,有不少人认为这种调换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笔者认为是不对的,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明确了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的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可见,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相互调换承包地这种流转行为,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其二,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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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形势总的是好的,农村建立了良好的土地承包管理机制,有效地调动和保护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了农村的稳定。但个别地方也存在着一些苗头性问题。有的土地延包扫尾工作还没有完成;个别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随意抽回农民的承包地;也有的土地流转不规范;还有的土地承包费控制不力,增加了群众负担。这些问题都影响了中央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不利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长期稳定。针对这些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农村土地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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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的问题,但对以下几类特殊人员,其土地承包权需特殊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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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实现形式的创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所具有的经营权利。在现实运作中应具有以下一些法律性质。(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于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结果,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核心是经济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也规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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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体系对农村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实质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民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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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依法享有的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关于农户承包土地是否能抵押的问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有同样的规定。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是一项近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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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于2003年12月1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流转办法》规定,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为切实履行职责,乡(镇)农经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重点把好“三关”: 一是政策法律关。要尊重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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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在农村改革方面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同时,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这种大环境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具有了重要的意义。而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