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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拍案说保险之十】意外伤害险不保旧疾
《工业会计》
2006,(8):20-20
欲以意外掩旧疾 2004年4月,关某为本人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涵盖意外医疗、疾病/意外住院医疗及住院津贴等保险责任.2004年7月,关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声称自己搬石头时将足趾砸伤,由于延误治疗,造成足趾感染,形成血栓,在医院共计发生医疗费用1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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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拍案说保险之十二
《工业会计》
2006,(12):24-24
姓名出错惹麻烦 案例 王先生2003年4月为自己投保了6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2份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王先生按户口本和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在保险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王军。半年后,王先生不慎扭伤了腰,家人将其送到当地医院诊治,花费医疗、医药费用500余元。同年11月20日,王先生通过保险业务员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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