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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遇到一个关于固定分红的案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投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B公司投资490万元,占49%。投资协议规定,C公司由A公司实行统一生产经营管理,B公司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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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10):22-22
李某是上海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李某以其投资设立的上海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协议,后李某又以B公司名叉与上海C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协议,将其承接的技术开发业务转包给C公司。A公司董事长与C公司的财务主管私交甚好,因此获悉了上述情况,即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要求李某取消该技术开发协议,改由A公司承接,因为李某身为A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竟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C公司认为,技术开发协议系C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该技术开发体议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李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而以B公司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A公司的内部事务,与B公司及C公司无关。[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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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按权益法核算,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例1: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以1200万元从证券市场购人乙公司25%的股份.当日乙公司账面所有权益为400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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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时出让方应按销售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还需按应缴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的0.5%,缴纳印花税,按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拟对不动产销售中的纳税筹划提供一些思路。例: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为1200万元,房屋原价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为1500万元,该房屋成新率为70%。甲公司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用3.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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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A公司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目前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公司以2007年3月30日为改制基准日,进行了相应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账面价值为800万元。B公司账面净资产1000万元,改制时评估价值为1200万元(其中,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由于B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账务,因此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仍为1000万元,A公司享有的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仍为800万元。A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有关问题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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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以房产、土地作为投资的,则房产、土地应当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作价,并且房产、土地应当办理转移手续,将房产、土地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根据不同税种其纳税处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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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几种处理情形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按借方或贷方进行摊销或者计入资本公积的,由于追加投资产生新的股权投资差额(包括借方或贷方差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简称《解答(四)》]的规定,企业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初次投资与追加投资时都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根据初次投资与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分别按规定的年限摊销。如果追加投资时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金额较小,则可将其并入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例1:2003年1月1日,信达公司出资480万元购入华信公司30%的股份,对华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信达公司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华信公司所有者权益数额为1500万元。2004年1月1日,信达公司又从甲公司购入华信公司10%的股份,支付价款200万元,转让日华信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为1800万元。信达公司对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信达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2003年1月1日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华信公司(投资成本)480万元;贷:银行存款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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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8):22-22
A公司是于2005年经工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自然人B与C共同投资设立。同年,我决定投资该公司,并分三次向该公司投入投资款和实物。为确定我在该公司的股东地位,于2006年B、C与我签订会谈纪要一份,确认:该公司是由B、C与我共同投资设立,我对该公司的出资已实际到位,B、C对此无异议;该公司应当变更工商登记,追加我为公司股东。但是,该公司始终未据此协议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返还投资入股该公司的相应出资款和实物,并要求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赵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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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总在吃亏后。我是个做事谨慎的人,多年从事古玩买卖手里赚了点小钱,于是想投资办厂干实业。2004年从电视中了解到用废旧轮胎办彩色地砖的信息后,我投资20万元,办了个“五环彩色弹性地砖厂”,一年来我也被堆积如山根本没有人要的地砖和屡修屡坏的设备折腾得筋疲力尽,亏掉了30多万元积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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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在影响居民收入和财富的同时,还通过转移支付来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和公共服务,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房产税收入用于转移支付、税制设计与住房供应体系形成良性耦合、税基宽泛、税率合适、计税依据合理以及法律保障等是房产税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条件。调节收入分配是我国房产税改革的重要目标。虽然从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实践看,房产税整体上尚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但不能以此否定房产税所具备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目前,税基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房产估价等配套措施不成熟是制约我国房产税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因素,也是房产税进一步改革的方向。要积极推进房产税扩围改革,并尽快实现以房屋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不断增强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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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鞍山信托出售资产的案例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信托”或“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公司2002年度营业利润虽为-1194.54万元却力保不亏,原因在:于年末有一笔1558.8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及时”人账。公司200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公告称,公司拟将依法独自拥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中山市的锦龙山庄项目以4700万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预计从本次交易中获得净收益1558.8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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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平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10(5):29-31
一、引言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是:谁对物业管理经费的结余拥有权利?举例来说,公司甲2000年在A小区收取管理费用10万元,开支9万元,年底结余1万元,谁对这结余的1万元拥有权利?业主认为1万元属于预收的管理费用,应当结转下一年使用;税务部门认为1万元属于物业公司的利润,应当交付企业所得税。物业管理公司两头不讨好,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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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产税中房产计税依据的统一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处理的规定不同。导致了房产税计征依据的不一致。为了公平税负,消除争议,需要对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房产原值重新进行明确和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