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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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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2.
2007年3月16日上午,从1993年就开始起草,先后经历七次审议的《物权法》,最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高票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备受关注的城市居民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  相似文献   

3.
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其中对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再次作了修改,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疑,制度的设计者们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价值理念和取向,试图明确现实中纠纷不断的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让不同主体去“自由”约定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很不合理。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私法理念的核心,是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关系的可能性,其真谛是自由的价值观。而契约自由又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其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渐渐成为千家万户的主要代步工具.尤其在广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广州市有相当一部分的家庭拥有超过两辆汽车,且全市汽车拥有量在全国居同级市之首,可见广州汽车之多!车辆多,车辆停放管理便显得麻烦且重要起来.以前只要有车位停放,车主们大可放心,因为停车费比较高,一个车位月保费少则1,000多元,多则几千元不等,一般人消费不起,而有车族非富即贵,这点钱对他们来说不以为然,所以那时的车位竞争并不激烈.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试图结束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车位和车库权属纷争,但其表述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笔者试图从民法理论出发,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对共有权的性质,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以及对《物权法》规定中的“需要”、“首先满足”等做简单的分析,界定。  相似文献   

6.
关于车位权属及流转规则的争议大致包括:车位是否应定性为业主共有;约定归属制度设计是否有违合同公平;车位是否可以独立出售;车位是否应当闲置等待满足业主的“潜在”需要;车位是否只能租售给业主而不能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人签订的买卖车位的有效契约是否可以随时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以上的争议实质上是在一种落后的财富观引导下导致的,它过度地推崇了所有权社会化,试图以所谓“合同公平”取代“合同自由”的核心地位,并通过强化国家管制与干预实现对财富直接的再分配.是当前我国不正规所有权制度运行现状的缩影,实质上造成了车位被固化为静态的财产、被简单当成满足生活需要的普通资产,而无法成为“下金蛋的母(鸡)”——资本.  相似文献   

7.
本文主要根据2007年10月1日将要实施的《物权法》来解析现行小区中停车位的归属以及纠纷原因,由此让更多小区业主清楚车位以及车位的收益是否属于业主们共有,明确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8.
徐琳  郭宗逵 《现代经济》2007,(7S):92-93
本文主要根据2007年10月1日将要实施的《物权法》来解析现行小区中停车位的归属以及纠纷原因,由此让更多小区业主清楚车位以及车位的收益是否属于业主们共有,明确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泊车有道     
汽车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标志已经普及到个人家庭生活之中,但是汽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烦恼也随之而来。眼下,愈演愈烈的车位大战,正悄然在城市里的各大小区打响。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围绕着小区内有限的车位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夺战。作为弱势群体的小区业主,面对强大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这场争夺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作为车位的最终受益人,却又同时变成了受害者,车位的紧张和不合理利用  相似文献   

10.
有一个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生活小区停放车辆,再一次强调《关于对生活区划线车位的管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特定时间起,将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主进行经济惩罚,惩罚金额为每次60元。这个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还对违规停车车主以开单方式进行告示,之后,在特定时间起实施惩罚措施。然而,已经过了三个月时间,生活小区内还是会出现车辆被罚款的现象。  相似文献   

11.
其核心指导原则应是:小区内所有林业取得对车位、车库的共有权,由业主大会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代替广大业主实行监管权、进行监管和收费,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后,将剩余收益划入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其有关收支应向广大业主透明公开。[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公司应对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直颇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判也出现了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界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对停放的车辆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判断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的关键依据。笔者建议可从业主对停放的车辆是否向物业公司进行交付以及业主就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费用的构成两个方面来判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13.
丁静 《现代经济》2005,(12):30-31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物权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时至今日,共有部分权利归属问题仍然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争执不休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为此进行了专章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自从有了商品房,业主与物业、开发商因为车位闹纠纷的事就没有断过,而且有几场因车位问题引起的业主维权事件颇为"著名".比如:2004年底发生的北京世侨国贸公寓业主因车位定价引发与物业公司的矛盾,高额车位费让大多数业主无法接受,近百辆轿车将进出小区的道路堵了个水泄不通,这种情况持续了近一个月;再比如2005年初,管理北京芳菁苑小区的物业公司单方面将地下车库的车位租金由每月350元改为470元,有些业主表示不理解拒绝交纳,对于此事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意见一直没有取得统一,因此未交停车费的车辆就被拒之门外.  相似文献   

15.
近年,我国私家车的拥有量在快速增加,导致小区里停车位日趋紧张,停车难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矛盾频发,使业主间邻里关系紧张.本文通过分析停车纠纷现状及其原因,提出了一种解决车位紧张问题的利益平衡机制,以此寻求有效缓解因车位紧张而引起的各种纠纷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界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落于京杭大运河河畔、风景如画的山东济宁运河小区。  相似文献   

17.
众所周知,物业区域的车位问题和停车矛盾由来已久,一直是物业管理的疑难杂症之一,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停车位数量不够,不能满足业主和使用人日益增长的汽车拥有量的需要;二是停车位的权属纷争,应该归业主还是开发商所有一直讲不清、争不明.  相似文献   

18.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S):34-36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的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编者按]  相似文献   

19.
车位、车库究竟应归谁所有? 长期以来,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始终牵动民心.车位、车库究竟归谁所有?开发商?政府?物业公司?业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都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但是在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的时候,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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