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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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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丽君 《金卡工程》2010,14(1):64-65
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相应的经济纠纷也愈见错综复杂。仲裁实践所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能发挥好自身的优势,更加便捷有效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性争议,而合并仲裁的必要性也日益彰显。关于在我国是否应采用合并仲裁制度,前人之述甚多,本文则主要在赞成合并仲裁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合并仲裁制度的程序设置等方面试作阐述,以期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案。  相似文献   

2.
小额消费争议现有解决机制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和其他仲裁调解形式,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窄,其他仲裁调解程序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为此,我国需要制定《消费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独立的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在制定该法后,小额消费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从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四方面入手,确立简易、便捷和低廉的仲裁原则;弱化仲裁协议的作用;设立消费仲裁委员会;完善小额消费仲裁程序。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李正友 《金卡工程》2010,14(3):173-173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根据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表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的基础和起点,仲裁协议无效,整个仲裁程序就无法进行。因此有必要详细了解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从而在实践中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4.
王智勇 《金卡工程》2010,14(8):222-222
伴随国际投资争端的迅速增加,国际投资仲裁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其中,合并仲裁的启用正是为应对现实需求。然而目前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合并仲裁制度的研究都相对缺乏。对于我国这样存在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合并仲裁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国际投资仲裁的角度对合并仲裁进行考察,希望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5.
论国际税收协定争议仲裁的法律特征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国际税收协定争议仲裁以有关各方的自愿为基础,所谓的"强制仲裁"是不存在的.在仲裁过程中,纳税人实质性地参与仲裁程序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税收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其裁决应具有约束力.对税收协定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可通过在双边条约的基础上成立专门委员会来实施.  相似文献   

6.
陈倩倩 《金卡工程》2010,14(1):188-188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我国仲裁,尤其是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束缚了海事仲裁每年的受案量,放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限制,是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的衔接的标志,有利于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  相似文献   

7.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使仲裁机构获得纠纷管辖权,并保证仲裁裁决得以执行。作为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一种新兴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网上仲裁须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缔结仲裁协议,即电子仲裁协议。与传统仲裁协议相比,电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受到现行法律的挑战与质疑。本文从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和形式有效性两方面出发,就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可仲裁性、书面形式、电子签名等问题展开论述,试图找到解决的办法,以支持电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维护和保障网络环境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沈宝琴 《金卡工程》2009,13(2):54-55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针对劳动关系调整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性仲裁制度,其与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有着诸多的差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之后,在我国原有体制之下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诸多弊端得到了改善,但是同时,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仍旧存在着诸多程序性的障碍。  相似文献   

9.
曹阳春 《金卡工程》2009,13(6):101-102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早在古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期在欧洲国家就已有采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商贸领域的适用日益普遍。我国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了涉外仲裁的实践,现行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入世后,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要面临着国外仲裁机构的竞争压力,而完善涉外仲裁的法律制度是增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竞争力,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仲裁法的完善有利于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将从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司法审查来论述我国的涉外仲裁体制。  相似文献   

10.
马佳宁 《金卡工程》2009,13(11):114-114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三方机制,使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针对这些缺陷,探讨其成因,并提出了在劳动仲裁中加强三方机制的建议,以完善三方机制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建设,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陈尔曼 《金卡工程》2010,14(2):124-124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是仲裁发生的基础和前提。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法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进行了相应规定,本文就是在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参考域外法律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三大问题。  相似文献   

12.
王丽云 《金卡工程》2010,14(3):104-105
在合同制度中,《合同法》不仅仅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确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了规制。如果当事人没能严格得按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合同只能是一纸空丈。仲裁制度也是如此,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的过程,就好比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严格依照原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程序,还必须严格依据约定的仲裁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否则,原先的仲裁协议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而法律对仲裁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就如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仲裁裁决之间架起的两座桥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13.
孙秀娟 《中国外资》2014,(2):206-207
在有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各国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而作不同的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比较宽松。加之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优于国内仲裁的特性,当事人往往将一些本不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事项,选择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以获得公平和独立的裁决,因此涉及到纯粹的国内争议能否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国内争议,对将其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限制渐进性地取消。  相似文献   

14.
国际税收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旭 《税务研究》2013,(8):63-67
税收争议问题的解决历来是国际税收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无论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还是联合国,都通过在范本中引入仲裁制度来完善传统协商制度的不足,其制度技术结构与法理基础各有侧重。本文从法律技术和法理两个角度对新引入的税收仲裁制度进行了评析,并据此提出了国际税收争议仲裁制度对中国国际税收实践的启示。  相似文献   

15.
杨俊 《金卡工程》2009,13(4):90-90
仲裁协议效力包括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两个方面。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应当允许口头仲裁协议;而实质效力则包括当事人应具有缔约能力和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内容应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16.
张琍 《金卡工程》2009,13(6):119-119
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民间性、独立性和一裁终局性体现了仲裁制度的基本精神,因此,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具体阐述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主张司法对仲裁进行适度的监督。现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尚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改造完善,以顺应国际上仲裁司法监督的趋势。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如:时效期间过短、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分等。这些问题不解决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的解决,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应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予以解决,从而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8.
颜苗丽 《金卡工程》2010,14(3):108-108
非洲商法统一组织(OHADA)在非洲商法统一立法进程中已取得了卓越成就。双轨仲裁制度体系即是最重要的成就之一。0HADA仲裁制度包括两套体系,即根据Ⅸ仲裁统一法》进行的仲裁和在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内进行的仲裁,已经成为该地区解决商事争议最主要的机制。通过OHADA仲裁制度的研究,并且总结和抽象出其中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了解研究OHADA仲裁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也可以为我国仲裁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9.
杨柳 《金卡工程》2010,14(2):135-13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适用普通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必须有自己的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仲裁协议,而且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仲裁协议所应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仲裁地法被广泛接受。而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方面存在着立法空白。本文旨在试图通过对比研究,完善我国仲裁立法,从而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相似文献   

20.
1.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其进行了解读,称这次立法在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一是对调解予以强化。二是延长了时效。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三是仲裁的期限缩短。四是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五是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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