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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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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海力 《经济研究导刊》2012,(4):263-264,277
在责任人不明的情况下,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的受害人要承担怎样的风险?在抛物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通过国外事实自证原则,在责任人不明确下的适用情况。和《侵权中责任法》中的第87条进行比较,来说明第87条的合理性和正义性是令人难以信服的。  相似文献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从另一方面讲,侵权责任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违约责任为债务人不履行契约上义务而生之责任。若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即发生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任何契约关系中均可发生。责任竞合是以不法行为人(债务人)角度观察而产生的概念;而请求权竞合是以受害人(责任人)角度观察而产生的概念。两者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的角度不同而已。可以说,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竞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使人们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发生。人们在谴责这种不文明行为的同时,也被其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深深困扰着。首先通过案例阐述,引入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其次,对高空抛物的基础知识进行简要介绍。最后,对中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予以审视,对其正当性进行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该由受害人自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耿峰  吴俊 《当代经济》2009,(23):38-39
本文对手机垃圾短信广告进行了法律分析,就垃圾短信广告侵权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由于短信的多种发送方式,导致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因而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承担的方式也多样化.本文分别从短信广告发送方、移动通信运营商及行政机关的责任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 第32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法条的合理性确需进一步斟酌.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有其复杂性,所以无论从哪个单一的角度来认定责任承担的主体都会有致命的缺陷.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承担必须综合各种因素,从多个角度来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6.
王冰 《经济研究导刊》2009,(19):221-222
性暴力犯罪,在刑法上是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民法意义上,性暴力犯罪符合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非相斥,因此,即便是行为人受到了刑罚处罚,承担了刑事责任,由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仍然不能免去,仍然要就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可以起到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惩罚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王宇红  殷昕 《经济师》2009,(2):16-17
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博客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文章探讨了博客著作权的构成要素,阐明了博客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方式,并对典型的博客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8.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在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原则是一般的、普遍的原则,也是最为古老的原则。而过错是过错归责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最终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入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致他人损害,虽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但若没有过错,行为人仍不服侵权行为责任。这充分说明了过错问题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新规定统一了以前个体经济组织雇主责任和法人责任分立的局面。在实践中,在确定了既存的劳动关系之后,对于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就成了用人单位承担转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以“内在关联性”为根本标准进行行为的认定,归责原则上采取无过错原则。加强对用人单位责任的理解可以防止企业承担不必要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相似文献   

10.
刘静 《经济师》2012,(10):62-64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认识采取"折衷说",此乃创新之一。以"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作为划清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标准,此为创新之二。  相似文献   

11.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其保护的隐私范围更加广泛。网络隐私侵权主体不仅包括与传统隐私侵权主体相似的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新的侵权主体。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较之传统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其新的特点: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网络隐私具有经济价值导致在损害事实中出现了财产损害这一新形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2.
现代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也是一个风险高发的社会,风险多发和侵权范围广泛之特征要求侵权责任法立法必须对此作出应对。大规模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即是因应这一特征的重要制度设计。大规模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要考量公共政策的因素,考虑受害人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判断的特殊性。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大规模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业领域,作为商业侵权行为的重要表征形态,要将此制度设计与商业侵权责任制度体系有机统合,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制度架构;必须考虑现代社会大规模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与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整合;必须考虑大规模侵权责任制度的实现与程序法规则的完善的内在一致性。  相似文献   

13.
谭文培 《经济师》2005,(4):65-6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中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 ,法律行为说 ,法律规定说 ,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 ,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损害事实存在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 ,也不同于侵权责任 ,他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必须以信赖利益为依据确定 ,且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相似文献   

14.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对无过错责任发展沿革及产生的利弊分析,着重研究无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在比较法上,常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制,以免无过错者的责任过重。中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中国在铁路损害、航空损害、民用核设施损害等三个领域有相关的赔偿限额规定,但其效力状况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5.
高静 《时代经贸》2010,(6):164-166
近年来,竞价排名服务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断增多。大众搬场诉百度商标侵权案成为了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第一案”,案件同时也提出了很多问题,包括是否该将“售前混淆”行为纳入商标侵权行为,是否该引入“间接侵权”理论,搜索引擎商该达到何种的注意水平等等。这些问题存在着争论,也同时推动着中国商标法立法和司法的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6.
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其产生之所以如此之晚,是以主权和责任的相互矛盾为基础的主权豁免原则的存在和法治国家原理的观念密切相关的。“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以什么标准确认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7.
侵权行为抗辩事由是由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派生出来的。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在学界已逐渐形成共识。  相似文献   

18.
国际和国内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和防止网络侵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这都属于宪法和行政法层面的规制。要想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应该加强司法层面上的保护力度。在追究侵权行为责任时应采取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并引入辅助侵害责任与代理责任制度,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事法律的惩戒、教育和示范功能,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19.
连带侵权责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形式,2010年7月1日起中国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内部求偿关系。为此,在阐述连带侵权责任概念、特征及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内部求偿关系,以明确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股东权行使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行使主体包括未成年股东的法定代理人、再代理人及未成年人自己。法定代理人、再代理人在行使股东权时侵害了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未成年股东行使其股东权时损害了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法定代理人未尽其监督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性质应为过错推定责任;未成年股东构成侵权的,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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