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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以其股权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中表达自己的意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12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03条规定的11项职权)。第二层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机关,它代表股东对公司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10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10项职权)。有限责任公司以设立董事会为原则(第4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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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独立性较弱(一)监事会地位独立性较弱1.职工监事独立性较弱。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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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2、1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依法“设监事会”并且“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又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由此,对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与登记机关产生了分歧。如何理解并把握“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度,成为解决分歧的关键。笔者将通过分析监事会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统一性及特殊性,区分监事会制度建立的强制性及选择性,最终厘清这个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监事会制度的统一性与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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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独立性较弱 (一)监事会地位独立性较弱 1.职工监事独立性较弱。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但由于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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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一)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禁止。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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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新《公司法》修改原《公司法》中“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等禁止性规范提出质疑。从理论和实践的两个角度,分析和揭示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抑制官商勾结,防止政治、经济领域腐败互生、共生现象的滋生与蔓延,以及不利防止公司管理层以权谋私,不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恶化公司治理等消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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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原则的规定《公司法》第2条、11条2款、77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公司登记制度。换言之,现行《公司法》采用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公司设立原则。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适用许可主义;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实行准则主义,一般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即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前,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审批的,仍实行许可主义。目前,在公司登记中的前置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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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体现了行政干预下内部人控制,其根源在于资本所有缺位.所以,根据<公司法>修改的精神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董事会的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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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从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对监事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在我国公司实务的实践中,监事制度的具体履行情况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笔者试图从国外监事制度的相关立法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制度进行对比,同时做出进一步的阐释与论证,提出些许完善我国监事制度的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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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了德国、日本和中国的公司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基础上,分析评价了三种监事会模式在公司监督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功能,应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强化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完善职工监事行权的保障机制;强化监事会的职权;赋予监事个人财务监督的权力;完善监事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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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份国务院颁布了新公司法,它积极鼓励公司自治,废除了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条款和规定,特别是对独资公司作了重要的修改。独资公司分为个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与此同时,对其监管也应相应加强,才能保证一人公司的顺利运行;新公司法也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以符合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