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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在出口国有效,或付款或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完成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一般说来,如是保兑信用证,在单据直接由受益人提交给保兑行的情况下,信用证完成时间是指保兑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提交、支付或作出支付的保证,或承兑或作出无追索权的议付之时;如是在开证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时间指当开证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保证或承兑之时;如是在通知银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的时间指通知银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责任或承兑之时。那么,在议付信用证情形下,信用证的完成时间如何确定呢?  相似文献   

2.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支付方式,属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根据严格相符原则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在进出口业务中,由于货源紧、船期少和天气变化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因为能够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保障而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信用证机制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卖方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所谓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证不符时,根据UCP600第16条的规定,开证行可以拒付  相似文献   

4.
正信用证支付方式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成功地解决了商业信用的危机。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就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大多数对外贸易企业采取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但某些外国进口商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设置形式多样隐蔽性的信用证软条款,改变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达到欺诈出口商的目的。本文提供的一则案例,是进口商公开要求设置软条款,而出口商轻易接受后受骗上当,并造成严重损失。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银行必须付款 ,银行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银行接受单据后 ,买方对于和开证指示相符的单据也必须接受并向银行进行偿付。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影响买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如买方未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品质瑕疵 ,买方可以向卖方提起违反合同诉讼 ,即买方可行使其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如经过检验发现其与合同的要求不符 ,买方并不丧失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如果…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支付方式强调结汇单据的“严格相符”原则。当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结汇单据请求银行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银行有权拒收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的单据。由于在实际业务中,单证人员对于“相符交单”的含义理解不够,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信用证业务“相符交单”的含义。  相似文献   

7.
在信用证支付中,银行必须遵守独立和抽象原则。在单证记载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就有绝对付款的义务,而不管实际交货情况。在骗子利用这一原则进行信用证诈骗时,银行可根据违反公共利益和诚信原则,拒绝付款。这就是各国普遍认可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用证支付中唯一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8.
在信用证支付中,银行必须遵守独立和抽象原则.在单证记载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就有绝对付款的义务,而不管实际交货情况.在骗子利用这一原则进行信用证诈骗时,银行可根据违反公共利益和诚信原则,拒绝付款.这就是各国普遍认可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用证支付中唯一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9.
孙琦  王扬 《商业研究》2004,(3):54-55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支付货款的方式。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 ,应特别注意保护信用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受益人提供伪造单据来利用信用证骗取货款时 ,银行有权请求申请人偿付与单据表面相符的信用证 ,同时 ,申请人也可以利用信用证独立原则的欺诈例外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路佳 《现代商业》2013,(6):103-103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因其快捷、经济和便利等优点,成为重要结算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信用证支付的高效快捷性特点,得益于信用证支付中的两大原则"独立抽象原则"与"表面相符原则"。但是,也正是由于信用证支付机制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特点,为不法商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提供了可趁之机。加之信用证具有跨国性、运行复杂,涉及当事人较多等因素,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增加。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信用证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约占总额的2%~5%,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中,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也极其庞大,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对外贸易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研究,对于防范信用证欺诈、进行信用证欺诈救济等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正> 跟单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和安全的一种支付方式。在信用证交易中,出口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装船交单议付,方能取得货款。因此,出口公司签订贸易契约时,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应注意如何制定信用证的条款,以及在法律上有哪些影响,以便争取主动。因  相似文献   

12.
几例信用证条款处理办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贸易支付中,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支付保证.在实际业务中,有些开证申请人就利用信用证这一特点,出于自身的各种目的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面对这类条款,出口商如何处理?笔者以下结合几个实例,探讨对这类条款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是指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它将进口商的付款责任转为首先由  相似文献   

1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注意把握单据使用货物统称的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以下这个案例就可以提醒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单据处理过程中需格外细心谨慎。[案例]  相似文献   

15.
第13条a款明确规定了审核单据的标准:"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本条文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里的银行是指与信用证有关的开证行与议付行,双方都应严格遵循这一规定.笔者引用2起相关联的出口案例分析开证行的恶意行为与议付行的不作为.  相似文献   

16.
<正>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这种支付方式规定,买家支付货款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前提条件,避免了买家预付货款的风险,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矛盾也因此迎刃而解,但这种支付方式有时却成为某些不法商人用来设置陷阱的“诱饵”。因此,剥开“软条款信用证”伪装的外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剥开伪装的外衣伪装的外衣之一:可撤销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17.
跟单信用证下汇票的若干特殊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贸易支付中,信用证与票据既可以相互独立,完成各自的支付使命,也可以相互结合,互相补充,增强支付的功能.规定的四种信用证中,除了延期付款信用证之外,其他三种都是可能或应当使用汇票.信用证下的汇票由受益人开具,相对于受益人所应提交的其他单据而言,对基础合同买卖双方的意义并不重大.信用证更多的是借助汇票的结算功能,便利受益人与银行以及不同银行之间的结算.因此,信用证下的汇票具有强烈的工具性色彩.当汇票加入信用证后,在信用证的特殊安排下,票据法律关系与信用证的其他法律关系相互作用,使得票据关系不再单纯,而呈现出与一般票据关系相异的法律特点.本文将通过对信用证下汇票的若干特殊问题的阐述,揭示汇票在信用证下的工具属性,说明以现行票据法规定规制和解释信用证下汇票问题所面临的重要障碍.  相似文献   

18.
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是常用的运输方式,跟单信用证支付是常用的支付方式,顺利结汇的前提是"单证相符"。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出口商对海运提单收货人抬头的缮制有误,从而导致出口商出口收汇的利益受损的例子比比皆是。在概括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对信用证中提单条款的解读,尝试以案例分析法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提单收货人抬头的缮制规范进行剖析,以期为外贸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规范方面提供参考,保障出口商顺利结汇。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这种支付方式规定,买家支付货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前提条件,避免了买家预付货款的风险,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矛盾也因此迎刃而解,但这种支付方式有时却成为某些不法商人用来设置陷阱的“诱饵”。因此,剥开“软条款信用证”的伪装的外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单证相符是信用证议付的必要条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单证相符原则虽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对于单证相符原则作出过于苛刻的解释,容易导致单证相符原则被滥用.根据国际商会统计,约40%的信用证业务在第一次交单时因被开证行审核出单证不符而被拒付,约20%信用证业务因单证不符最终被开证行拒付.因此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管理委员会在意大利罗马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45),对信用证审单中单证不符原则作了相应的完善,明确了某些单证不符不能构成拒付;2006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形成最新的《UCP600》, 2007年国际商会对《ISBP645》也进行修订,形成了与新版UCP相配套的《ISBP68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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