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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省某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执行《电力法》行政执法进行了一次执法检查,这既是《电力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也是面对2003年夏天严重缺电的一次事实上的反思。笔者有幸参与了这一活动。因此,就电力行政执法谈些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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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浙江省人太常委会对《电力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检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问题相当严重,并已对供电企业安全可靠供电构成严重威协,尤其是面对今夏严重缺电局面,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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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梅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4,(11):40-43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工程。就电力行业而言,即为电力法治系统工程建设。具体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层面。2014年6月13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特别强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抓紧制定电力体制改革和石油天然气体翩改革总体方案,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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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力管理体制由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向市场经济要求的依法管理转变,国家已制订了《电力法》、《电力设备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规和条例。按照法律的分类,这些电力法规与条例,称之为特别法。由于这些特别法与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通则》)的相关归责原则不一或者特别法与特别法的立法目的不一,因而,应如何正确的适用特别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曾有以下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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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其职,是社会角色和职业准则的根本定律,违背或变更,造成的损失自然应由当事者承担。然而,不久前安徽省砀山供电公司所遇之事则有悖常理,令其叫苦不迭,备感冤屈。冤后思冤,以戒绝今后,则不失为明智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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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擦边球”行政执法留于形式。根据省、市有关件精神,2002年起,供电部门已将其行政执能,用电监督职权移交给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失去了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能对电力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和紧急处置,不能作出警告、罚款、停电的执法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与电力行政执法有关的问题又不得不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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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所有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供电部门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的农村用电都安装了漏电总保护器。这一逻辑的谬误在于,撇开了《电力法》中“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触电伤害。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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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底,由电监会政策法规部起草的《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至此,《条例》的出台已为时不远。与时同时,有关人士透露,备受各界关注的《电力法》的修改出台尚需时日。针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在《电力法》没有正式颁布之前,不宜先出台《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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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针对当前频发的窃电现象,河间市供电公司积极调整策略,转变应对思路,将原来的以"打"为主,转变为"打"、"治"结合的方针,从加强反窃电的管理措施及技术措施下手,收到了明显实效。反窃电的管理措施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但对于层出不穷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的反窃电手段仍显不足。例如,实行违约使用电费和追补电费,就是对窃电行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但此种方法由于没有实际的法律法规依据做支撑,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显得疲弱无力,这种单一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电力市场形势和反窃电需要。加大持续打击窃电犯罪行为的力度。在做好用电检查的同时。供电企业要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供电企业正当的合法利益。通过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窃电行为。对那些情节恶劣、窃电数额巨大的窃电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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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改一同价”使农村用电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特别是“四到户”管理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后,极大地挖掘了农村用电的潜力。但从目前分类电价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不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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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及政企分开以后,广西电力行政执法长期缺位,电力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电力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制止,给我区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制约了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文从改革与发展的视角入手,分析了广西电力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指出了造成执法缺位的原因,在对国内现行电力行政执法模式进行比对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提出我区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选择和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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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交织复杂的特点,使其必须在安全性、公益服务性特征和经济竞争性特征之间寻求适当的折衷。对承载市场化竞争平台的电网企业的合理定位和功能界定的研究,有助于保障电力市场安全、平稳和经济运行。[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