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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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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主体虚位、权能残缺等弊端,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的不可分共同共有制,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护农民利益和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应当是改革的最佳选择。目前要做到: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并构建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实践中纠纷迭起,理论上争论纷纭。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弱化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对当前各种改革思路具体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摆脱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立法上明确规定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设立村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村民集体行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通过构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余慧娟  江文书 《大众商务》2010,(1):284-284,287
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这导致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缺失。为弥补公法手段保护该项所有权的不足,保证集体林权改革的进行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改造,使其成为可以行使各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对该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完善,发挥集体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利用消极权能进行该项权利的私法保护。  相似文献   

5.
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这导致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缺失。为弥补公法手段保护该项所有权的不足,保证集体林权改革的进行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改造,使其成为可以行使各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对该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完善,发挥集体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利用消极权能进行该项权利的私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仅仅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或者土地是指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的多层次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模糊产权实际上留下了不清不楚的公共产权,会产生"公地悲剧"和强者取胜。"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农村土地产权应该是明晰基础上的整合。  相似文献   

7.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财产权,但由于其主体的概念内涵不清、运行中的缺位和利益虚化,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发挥预期的功能。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陷,应以民事主体的理念对其改进和建构,使其概念内涵明晰,并设计其获取土地所有权利益的法律方式,以引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走出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8.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性缺陷致使农民的土地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有所创新,但在一些敏感的问题上仍采取回避的态度,显得不足。因此,在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中,我们应当在重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基础上,规范土地权属转移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9.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已经被学界公认,关于如何完善及构建亦有众多相关论著。本文立足于价值分析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框架之内,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商品化"之价值取向,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应有的明晰产权,从而从价值认识上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0.
在当前土地市场供需两旺的形势下,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势在难免。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采用科学规范的转让方式,规范无序的集体土地市场,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制度创新,保证土地资源的总量控制和有序开发,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保障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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