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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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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转让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2.
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都体现了国际商会一贯秉承的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一旦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成为一份自足文件,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时,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付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与把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必须以国际惯例UCP600作为业务准则,善于充分利用其相对UCP500实质变动中对受益人的利好条款,并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把握其具体规定,以确保安全、及时、顺利地收取货款。  相似文献   

5.
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两个涉及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国际惯例UCP600和ISBP681对信用证受益人产生的利弊分析得出利大于弊.其中有利的方面如银行放宽了"相符交单"的标准,方便受益人交单;银行审单时间缩短,受益人可以早收汇;放宽了信用证融资的范围,给受益人利用信用证融资提供可能以及若"相符交单"单据丢失,受益人免责等.不利影响如银行对不可抗力的免责及保兑行对信用证的修改持保留意见等对受益人不利.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   

7.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加强了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第二受益人被动的地位。其收款风险并没有消除。通过研究可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类型,分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根源,提出规避第二受益人风险的措施,使可转让信用证使用顺利并保障第二受益人的收益。  相似文献   

8.
UCP600框架下信用证业务风险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曾炜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1):122-123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适用于中间商贸易。两者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很多相同之处,但在性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在UCP600框架下探讨两种信用证融资方式不同的业务风险,有利于各方当事人采取针对性的规避措施来有效地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9.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原产地证上的FOB价与发票显示的CIF价相等,开证行以此为不符点,拒付了受益人信用证项下款项.受益人不服并上诉,江苏高院根据UCP600第14条d款推定CIF和FOB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判决不符点不成立.论文从三个方面论质疑了江苏高院的结论,并结合本案对受益人、交单行和开证行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对信用证当事人的影响为切入点,在分别论述其对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银行的影响中,贯穿了UCP600与UCP500的比较研究,并针对UCP600作出的修订对信用证当事人的行为提出具体对策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论述了UCP600的不足之处,包括定义、议付、收费、转让、修改通知等几个方面,并对这几个问题提出了UCP600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1.
依据最新国际结算惯例UCP600第16条的规定,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银行或有关银行有权拒受这种瑕疵单据,并拒绝承付或议付.UCP600下银行如何处理瑕疵单据对受益人和银行都至关重要,也是与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规范的重点内容.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都应对瑕疵单据的处理准则和操作有所研究,充分利用国际惯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因其安全性和独立性,信用证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仍然存在一定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受益人(出口商).本文分析了三方当事人中的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业务中各自面临的典型风险,并针对各类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3.
一、关于议付的涵义 关于"议付"一词的涵义,曾有某国商会要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其加以解释,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文本(UCP400)修订小组无法作出为银行委员会所能接受的定义,只是说明"议付"通常被认为是带(如购买银行不加保兑)或不带(加具保兑)追索权地购买汇票及合格单据,这样,议付行取得了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同时在开证行偿付前须付出一定的金额,但需扣除银行的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14.
孙琦  王扬 《商业研究》2004,(3):54-55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支付货款的方式。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 ,应特别注意保护信用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受益人提供伪造单据来利用信用证骗取货款时 ,银行有权请求申请人偿付与单据表面相符的信用证 ,同时 ,申请人也可以利用信用证独立原则的欺诈例外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有时出口企业会遇到信用证被拒付的情况.由于开证行拒付信用证的原因和意图不同,有些拒付可能是不正当的.受益人应掌握判断信用证拒付成立与否的依据和标准.当遇到信用证被拒付时,首先要正确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寻求妥善处理的办法.  相似文献   

16.
<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0中对受益人应提交的主要单据的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17.
2008年9月,A、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出售货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C银行开出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A,适用UCP600。 2008年11月初,A公司在将货物分批交付船公司。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14份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通知行。2008年11月10日,通知行将单据转交给C银行。  相似文献   

18.
UCP600单据邮寄途中丢失条款在实务操作中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间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离不开邮寄这个环节,而由干快递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导致代表货权的单据旁落或没有下落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快递公司对单据丢失承认是他们的原因造成的,但往往以快递标签背面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作出赔偿。所以因单据遗失产生的结算问题一直困扰着开证银行/保兑行、指定银行和受益人等信用证当事人。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UCP600新增加一条款明确了即使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开证行也必须履行付款责  相似文献   

19.
议付信用证因兼顾了受益人的资金融通需求与被指定人融资的安全保障而在信用证实务中使用最为广泛。UCP600语境下,被指定人对受益人的融资行为需满足四个要件方能构成有效议付。即议付主体必须是被指定人,议付本质必须是购买,议付前提必须是单据相符,议付方式必须是预付或同意预付。然开证人在信用证下授权自己议付亦无不可;议付购买的实质是单据相符下的付款请求权;议付前提中所谓单据相符,不限于单据客观相符;议付融资功能决定了被指定人的款项需在开证人偿付被指定人之前支付给受益人,但被指定人议付时无需告知开证人其已议付。  相似文献   

20.
正保兑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一种信用证。保兑行通过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弥补了开证行资信与承付能力之不足,使受益人获得双重支付保证。保兑业务一方面有利于受益人安全收汇,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获得可观的保兑费收入。然而,业界对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前提的理解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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