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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变化的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以下简称新公约)。截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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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的本位回归。《鹿特丹规则》的背离规定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由的最直接体现和合同自由空前扩大的标志。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应对任何与背离有关的事项进行成本和利益的权衡分析。在《鹿特丹规则》背景下的批量合同和保险场合下对Incoterms 2000的贸易术语的选择显得更加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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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的创新之一是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上部分统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鹿特丹规则》的"上岸"扩大了国际货物运输法公约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加剧了海运公约间的冲突和引发了单一运输方式公约间的冲突。《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间的冲突表面为条约冲突,其实质是不同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互不妥协和国际统一私法运动的超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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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提单功能的缺失与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提单的价值,是转让提单产生转让货物的效果。提单实现上述效果,极大地依赖于其债权凭证功能。《鹿特丹规则》通过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改变了提单债权功能的强制性,削弱了传统提单的信用,将对提单制度产生负面影响。《鹿特丹规则》的货物控制权制度,部分地强化了提单的债权凭证功能,但由于除斥期间和抗辩权的存在,不能完全恢复提单的信用。我国应当充分吸取《鹿特丹规则》的有益创新,尽力限制其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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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较为突出,而我国现有立法对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规定,于理论上不必要,在权益保护上不平衡,无法回应现实之需.《鹿特丹规则》首次对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作出了颇具创新的系统规定,但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充分.建议在现有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参考《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趋势,进一步完善《海商法》中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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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琼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20)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贸易的频繁,海上货物运输越来越重要。海上货物运输的三个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承运人责任部分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变化进行分类总结,在此基础上,对《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变化进行评析:责任期间的扩大使用需慎重;适航的更改、赔偿责任限制的提高、迟延交付的赔偿以及免责事由的更改都具有其存在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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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9,(1)
《鹿特丹规则》在多式联运等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可以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一部相对完善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国际规则。但它毕竟不是一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实践中也不免可能产生很多新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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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待运货物、提供信息、标识告知危险货物等三大义务。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错。虽然《鹿特丹规则》详细地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但与之前的国际公约相比,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或加重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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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较,《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探讨该规则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规范的变化及其影响,以期为贸易商提供因应策略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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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海运发展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提单制度的一大顽疾。《鹿特丹规则》在提单制度上最大的突破是正视航运业无单放货的现状,及时呼应航运业变革的新需求,对“无单放货”行为合法性作了开放性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根本不同,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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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运输方式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于多式联运承运人的法律规则不确定。为应对这种不确定性,《鹿特丹规则》以统一实体法的形式调整包括海运的国际多式联运,优缺点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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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生效实施后,将对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实务和惯例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探讨贸易商作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一方当事人,与以往相比,在该公约下其权利和义务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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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CEPA)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双边贸易和投资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10年,内地已对原产于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原产地规则是判定一项国际贸易流通领域的货物原产地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的总称,决定着一个区域贸易协定能否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本文以香港CEPA为对象,介绍了香港CEPA及其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在与我国签署的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相比较的基础上,本文总结了香港CEPA原产地规则的独特性,并对其在应用中产生的积极影响和存在问题作出了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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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已经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美国最早研究和推行其数字贸易开放理念和国际规则,形成了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美墨加协定》等贸易协定为代表的“美式模板”。欧盟和亚太国家在数字贸易开放理念方面与美国存在分歧,进而形成了“欧式模板”和“亚太模板”。在此基础上,主要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融合发展。上述三大数字贸易“模板”在贸易便利化、关税与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与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四项议题中的常见条款已基本达成一致,但随着数字贸易内容与形式的发展以及参与规则制定的国家增多,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达成共识的难度也将上升。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签署的包含数字贸易条款的贸易协定数量也较少,已纳入的规则条款在深度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未来需要更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从而掌握数字贸易发展主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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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在对外贸易中的运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在对外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目前贸易保护主义日趋严重、贸易摩擦不断激烈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直接关系到各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每个国家都相当重视其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并将之纳入到对外贸易政策之中,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992年我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和《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等法规,使我国对原产地工作的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