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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代理了两个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两个案件的基本情况类似:原告的商标均获准注册,但并未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在类似群组上的近似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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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滴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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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与原商标法律不同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只在第4条中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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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手机换新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旧手机换新壳”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ol-ation)是一家在芬兰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以生产手机著称于世。原告经我国商标局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NOKIA”商标,注册号为1541929.有效期自2001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话、无绳电话、无线电话、电池及电池充电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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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8条(一)项所指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主要是指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者对外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使他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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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体系及缺陷
商标侵权判定是商标标识之间的比对。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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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严格核准制 对于转让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从程序上做了较详尽的规定,《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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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温州正泰集团公司于1994年3月15日成立,1999年7月30日名称变更为正泰集团,2005年3月31日变更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其经营范围包括高低压电器、建筑电器等。正泰集团于1998年7月7日取得“正泰”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1189594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线、低压电器原件等。1999年12月29日,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中所附商标图样包括“正泰”文字、“正泰”文字及图形及“CHNT”文字商标。1997年2月21日,温州正泰集团公司在第ll类照明灯等商品上取得“正泰”文字及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950947号。该注册商标标识上方为“正泰”文字,下方为“正泰”拼音。1997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正泰集团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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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几个案例:案例一,侵权行为人将他人横向排列的文字注册商标改为竖向排列使用:案例二,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大写字母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小写字母商标使用;案例三,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左文字、右图形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左图形、右文字的商标使用。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上述行为构成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呢,还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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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以来,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切实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据悉,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认定了64件驰名商标,其中59件是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5件是在商标异议案件(包括1件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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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与规定相悖系“无权利”的使用行为,扰乱了正常商标管理秩序。本文拟以具体案例,梳理查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查处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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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梧州市的企业及个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品牌意识不断增强.纷纷为自己的产品或经营项目注册商标,以提升产品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据梧州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统计,今年1—5月份,全市共申请注册商标37个.其中个体户申请注册商标达13个,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标7个。自然人注册商标成为梧州市商标的一个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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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鉴于美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方面上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的很多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都希望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美国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这就必须获得美国的注册商标。目前,世界200多个国家的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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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逐年攀升,商标申请提交后经过实质审查获准注册的难度不断加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但实际情况是,市场上存在着大量“闲置”商标。即: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但未进行公开、真实、合法使用的商标。为争取自己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通常会采取提交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即:商标“撤三”案件)来排除“闲置”商标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阻碍,因此,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日益频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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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即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强调权利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商标注册尚未满三年,被诉侵权人能否主张不使用抗辩?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理解“此前”与“实际使用”?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和统一的认识,需要结合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的立法本意予以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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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后果,包括两种情形下的无效,一种是注册商标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另一种是注册商标本来有效,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而最终无效,这是一种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商标无效和注册商标可撤销差别明显,但是我国商标法把“撤销”与“无效”混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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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