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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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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承智 《新智慧》2006,(11):28-29
一、企业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思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支出来看,应在纳税年度当期确认并扣除的工资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工资支出应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②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③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工资支出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结合计税工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从工资支出的性质来看,并非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支出都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工资支出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工资支出的数额来看,超过税法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2.
彭宏超 《新智慧》2007,(9):31-32
一、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选择了正确、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即外包)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两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相似文献   

3.
张秀莲 《新智慧》2007,(10):13-14
本文认为,为更好地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目标,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应尽快完善工资、薪金所得中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进一步规范工资、薪金应税收入的确认口径,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改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相似文献   

4.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调整,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后收益,给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怎样才能使纳税人在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税负呢,应合理分配平时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达到节税和合理纳税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起征点提高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费用,俗称起征点,从专业角度讲应称为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超过工薪阶层三分之一的低收入者未能从中受益,担除标准的提高从公布到正式实施,存在时间差,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变动及时间差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结合扣除标准的提高以及年终奖计税办法的调整,应将月薪、年终奖和年薪进行统一筹划,根据纳税人年薪的所属区间,确定合理的月薪和年终奖发放金额。  相似文献   

6.
张玉华 《新智慧》2006,(12):54-55
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换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价值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相似文献   

7.
杨晶 《新智慧》2008,(7):34
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程序中,由于对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因而使得奖金的发放有了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相似文献   

8.
现行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政策措施,与会计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工资薪金(职工薪酬)的内涵和外延的列支方面。这不仅加大了纳税人遵从税法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对收益(所得)征税的原则,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科学地界定工资薪金的内涵和外延,取消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尽量缩小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以及理论应税所得与法定应税所得的差距,为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创造公平的税负环境。  相似文献   

9.
郭会丹 《新智慧》2004,(11A):31-31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直接相关的招待费,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会计制度要求,对招待用自制产品纳税调整产生的所得税,应计入招待费。对于这部分由纳税调整所产生的所得税,如何计算?笔试从数学角度做一探讨,并提出其反映方式。  相似文献   

10.
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扩大,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内容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定性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的差异;有企业所得税法按历史成本确定计税基础与企业会计准则按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熟低计量的差异;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处理的差异等。这些方面的差异,相应的纳税调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二是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11.
周小兵 《新智慧》2009,(1):3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并且规定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次缴纳月薪个人所得税,再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12.
《新智慧》2006,(3):78-78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相似文献   

13.
在所得税会计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中,最关键的步骤是计算当期的时间性差异金额。在介绍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很多教材均选用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进行说明,以便于理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产生时间性差异的问题经常发生,且颇具复杂性。因为:①每期的应收账款余额随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变化,因而无法预计当期的时间性差异。②应收账款的发生是持续的,不存在一定期间内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合计为零的情况,这样“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就不会最终为零,不像折旧那样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余额最终是否为零即可判断以前各期递延税款计算的对错。③“坏账准备”科目涉及当期发生的坏账和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将其计入管理费用会影响当期利润。这比折旧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复杂得多。为此,本文就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后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作以下分析。一、年终调整坏账准备时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此处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仅指年终企业在调整坏账准备余额时计入管理费用的那一笔,而不是指期中发生坏账和收回前期已核销坏账时的发生额,因为只有期末这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才能影响当期利润。那么该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以下用M表示)应如何确定呢?在实际工作中,对于M都是采用倒挤法来计算,即等于“坏...  相似文献   

14.
《财会月刊》2001年第6期刊登了朱明龙同志的《对所得税税率变化或开征新税时会计处理的质疑》一文(以下简称“朱文”),对于税率变化或开征新税时递延法和债务法的处理,朱文均提出了批评,理由是:在递延法下,当时间性差异回转时,因新旧税率不同或因开征新税而形成的转回的差异的已实现纳税影响与转出的递延税款之间的差额,计入了回转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在债务法下,当得知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要对递延税款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则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回转期间与调整期间均不是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期间,所以朱文认为,这两种做法均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债务法下,当时间性差异出现时,要以预计它回转时的税率(而不是以现行税率)来计算其纳税影响,计入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款。这样,递延税款就能真实反映由本期已发生的业务所造成的未来应交所得税金额或可抵缴的所得税金额。不仅如此,而且计入了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也是其应付的金额。既然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要在以后差异回转时实现,那么就要以以后回转时的预计税率来计算其纳税影响,以求和实现额一致,并由本期承担。因此,债务法本质上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的。当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纳税亏损的有关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似文献   

16.
时间性差异是因税法与会计制度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在坏账损失的确认方法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也需要计算时间性差异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此类问题比较复杂,因此往往会在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过程中出现差错,引发不必要的麻烦。笔者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就此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采用备抵法时,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还规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在这种方法下,税法确认的坏账损失应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坏账;二是当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账;三是根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相比增加的部分按5‰的固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由此得出当期坏账损失的计算公式①为:当期坏账损失=(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215;5‰+当期发生的坏账-当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会计上企业...  相似文献   

17.
杨晶 《新智慧》2008,(1):29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为负担税款的现象,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税后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雇主代为缴纳。传统的计税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虽然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有相应的公式,但这类公式比较复杂,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一种新的计算方法——解方程法。  相似文献   

18.
国家强调依法征收,对纳税人要求依法纳税,在这种大的法制环境下,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如何正确理解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节税有着重要意义。探讨如何正确调整计税所得额及所得税后利润分配,如何使纳税人取得节税的利益等可以帮助纳税人学税法、懂税法,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19.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最主要课税对象。纳税人可以通过运用节税计划,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具体包括:单位提供住房,替代部分工薪节税;单位提供员工福利,替代部分工薪节税;利用工薪收入在时间、数量上的变化,以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均衡分配,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利用年终奖新政,精密安排节税。  相似文献   

20.
一、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差额确认标准不同。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全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就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2.差额处理方法不同。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无论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还是改变会计核算方法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中所包含的股权投资差额,不能通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可在转让、处置有关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投资成本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摊销期间,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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