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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发《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废除了由《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奠定并实施了66年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建立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之间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框架。一般认为,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标志着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成为国际发展的大趋势。我们要探讨的是,在美国这一高度发达、各  相似文献   

2.
1999年11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正式废除了美国自30年代大萧条时期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进行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结束了美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历史,美国银行业正式迈入合业经营的时代。  相似文献   

3.
潘峤 《中国经贸》2013,(2):95-95
一、法案的意义和影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颁布,意味着美国的金融监管放弃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而向1933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回归。《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由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于1999年签署颁布,该法案废除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取消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界线,取消过去分业经营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多种业务。而(《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  相似文献   

4.
国际金融界合业经营浪潮及其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界兴起合业经营的浪潮,美日等国的金融业逐步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转向合业经营。1999年11月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更是标志着国际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在这种情况下,在我国金融体制日益同国际接轨的今天,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要营式是否也走到了尽头。本文在分析了国际,国内金融环境变化,并总结分业经营模式是否也分业经营与合业经营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的前提下,对此进行了初步的  相似文献   

5.
齐佩金 《发展》2001,(9):29-31
1999年11月4日,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消了已实行大半个世纪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从而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的历史,迈向“混业经营”的新历程。时至今日,构造于29-33年经济危机之后的“分业经营”的专业化模式逐步瓦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的金融业现已全部走上了“混业经营”的综合化发展道路。目前我国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体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开展业务创新”。但混业经营毕竟是一种潮流,尤其是在即将加入WTO的今天,应如何进行调整和改革,是我国金融…  相似文献   

6.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并于1999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这一法案取代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不仅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结束自30年代实行了50年之久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进入混业经营的新时代,而且表明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混业经营体制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至此,实行混业经营的金  相似文献   

7.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从两院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局面。在美国银行突破分业经营制度的过程中实施了众多的金融创新,始终贯穿其中的是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银行由原有的单一银行制不断走向集团化,出现金融集团化的趋势,这一趋势推动着美国金融制度由分业走向混业。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在推动美国金融制度的演进中有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8.
尹雅楠 《特区经济》2004,(8):118-120
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向——以美国立法变迁为主的观察与思考。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分业与混业模式源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性质与业务的分立。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模式首创于美国。1933年,美国国会颁行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2,以下简称G—S法),它“不仅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野割据的形成,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诞生。同时,还为其他国家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提供了借鉴样板。”该法实施之后,不少国家竟相效仿,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然而,在原先效仿美国立法的国家纷纷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放宽分业限制后,山姆大叔才迈出了美国金融体制迈向21世纪的重要一步,特别是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ramm—Leach—Bliley Act,以下简称G—L—B法),从立法上明确放弃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才得以最终成为美国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性制度。综观各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从分业经营逐渐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并非是简单的金融制度的替换,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体制创新及金融监管理念的改革过程。因此,我们除了关注立法结果外更重要的应注重对整个变革过程的分析,从中发现变革的原由、立法演化所需具备的条件、制度变迁背后的理念革新等一系列更具借鉴意义问题的答案,而不是盲目的进行制度的移植。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表明,立法者逐渐吸收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制度的嬗变结果,并逐渐与中国的金融业实践相结合,体现了法律修改的前瞻性。因此,43条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用法律手段拓展商业银行的创新与发展空间,以法律方式明确保护商业银行市场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结构创新,为扩大资本市场,减少间接融资,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风险控制手段和盈利能力。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混业经营可能成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必然选择,但立法的变更并非意味着我国短期内即可实现混业经营模式,其仍然有待于各种环境的发展和成熟。  相似文献   

9.
王家庭 《开放潮》2001,(1):27-29
1999年 11月 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并于1999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这一法案取代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不仅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结束了自三十年代实行了50年之久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进入混业经营的新时代,而且表明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混业经营体制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至此,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三巨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正式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体制转变。金融业的…  相似文献   

10.
胡立法 《浦东开发》2000,(11):20-21
为了防止银行危机的再度发生,由参议员格拉斯和斯蒂格尔联合提议并起草的《安全有效地运用银行资产,规范银行间的控制关系,防止银行资金被不当用于投资或其他目的的法律》 (又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于 1933年 6月 16日在美国国会通过。 1999年 5月和 7月,美国参、众两议院相继通过了一项名为《金融现代化法案》,提议彻底终止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制度,这标志着美国“银证分业”制度的结束。 美国银行业“合业-分业-合业”制度的变迁   在 19世纪中叶的工业化过程中,美国和德国等国一样,出现了全面经营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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