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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归责是侵犯商业秘密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我国应当扩大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对恢复原状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分别规定不同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以此实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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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前,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必须先对自己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进行证明,然后进一步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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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逻辑前提。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从立法的角度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以列举的方法对商业秘密的外延作了揭示,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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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交往的频繁,商业秘密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首先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试探讨了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规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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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权威人士指出,商业秘密中诸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同时要一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不同时具备这些构成要件的特定信息不应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这是因为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根本属性。商业秘密以未公开即保持秘密为其生命,如果是已经为社会公知公用的或者已经得知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具有实用性,也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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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以广阔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内容的商业秘密几乎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口可乐公司有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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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商业秘密的定义分析,商业秘密至少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经济性,即商业秘密所包括的信息应该能够给权利人确定带来经济效益;二、实用性,即商业秘密所包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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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呈现出职业化、隐蔽化、多样化的趋势,遏止商业秘密侵权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重要任务。本文在系统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表现形式与认定、相关法律救济制度与途径进行分析,并针对法律救济中的若干问题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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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掌握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容许随意公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详细、工怍人员经验不足等各种原因,行政机关可能会错误公开信息.严重地损害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信息提供者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在信息被公开并遭受实际损害以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井要求国家赔偿。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很多国家都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提出了权利人的事先司法教济途径,让权利人可以避过行致诉讼的方法及时阻止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我们应该尽快引入反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完善行政诉讼的保护机制,以法的形式保障信息公开过程中相关权利人的隐私权和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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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前,由于人才流失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日益严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已成为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必不可少的合同文件。但由于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理解存在偏差,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缺乏规范性,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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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业秘密及其侵权表现的界定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但该法未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为此学术界曾产生不同的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理论研究、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笔者认为,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秘密性。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由于权利人的努力而处于保密状态。即商业秘密要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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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的商业秘密,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关注。无论是少数的发达国家还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条约也开始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问题。 虽然各国对商业秘密给予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不同,采用的法律形式也存在差异,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都认为应包括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一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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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商业秘密是这样的信息,包括公式、图案、装置、方法、技巧或工序,它一般是别人所不知,且通过正当手段难以获得的,但在获知后即能从泄露或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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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权属性质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一样,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三十九条是有关要求成员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规定。《TRIPS》协议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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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秘密信息从而应当受到保护,而经营者等权利人的有限理性又导致了他们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通过设立商业秘密权制度来调和这一冲突,这既是由新制度经济学产权与合作博弈等理论推导而来的结论,也是在价值思辨与利益衡量后的抉择。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与限制规则构成了该制度的内核;而我们在设计制度形式时,宜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同时发挥行业自律规范的辅助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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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存旭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5,(8)
在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抱怨商业秘密不翼而飞,但又没有好的办法解决,笔者总结多年律师实际工作经验,介绍一些办法,供读者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还必须具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个特性,缺少任何一个特性或者其类型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畴都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