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保险法之"对价平衡"和"最大诚信"原则,新《保险法》第52条对该义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更加强调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笔者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从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主体、原因及后果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危险控制理论、实质平等理念、信赖关系原理、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社会总成本节约等法理依据。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危险源可能存在的警告、对危险源的调查与通知和对危险源的控制义务。其义务主体应适当扩大,并确立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明确违反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并实行过错推定,增加第三人责任与补充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已有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但其中仍有诸多问题未能澄清。研究附随义务的涵义,并分析其不确定性、从属性、辅助性,保护性等法律特征,阐明其理论和现实意义。并对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地规定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5.
随着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对构成缔约责任有关各项先合同义务的研究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告知义务为先合同义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均有较大价值。从笔掌握的资料上看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处在就某一具体的合同而论,并未就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作出阐释。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附随义务应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保护、协助、照顾、保密等义务。但《合同法》中诸如第256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应属于给付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原则上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7.
合同过程可分为协商订立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完毕阶段。将合同法律关系向履行后阶段扩张,旨在维护履行利益完整性,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负有的义务为后合同义务。本文通过对后合同义务发生时间的研究,明确其与各合同义务在产生时间上的界分。 相似文献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