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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1年7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公布一项上诉机构报告(案号:WT/DS184/AB/R),对美日热轧钢产品反倾销争端案作出裁决,裁定美国在该案中的反倾销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 WTO《反倾销协议》和 WTO 协定。本案是 WTO 成立和争端解决机构运行以来国际贸易争端的又一典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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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的争端解决机构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即DSB实际上是WTO总理事会在行使争端解决机构职责时的称谓,基本上可以说两者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实施不同职能时身份不同。但DSB设有自己的主席、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程序等。DSB内部解决争端的具体职能部门主要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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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突破--DSB对《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的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反倾销协定》一方面对各成员方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从程序和实体上均设置了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又以第17.6(ii)条限制了争端解决机构(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审查反倾销贸易争端时法律解释的权限,这表明该协定对反倾销措施的矛盾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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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WTO成员方之间诉诸争端解决机构的争端,一旦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通过后,其建议和裁决即对争端当事方有拘束力,争端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然后争端解决就进入了执行程序.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执行所需要的时间可以由双方磋商决定,也可以通过仲裁确定,或者“败诉方”主动执行.然而,在一方声称已经执行,另一方对执行情况不满意的情况下,一方要求DSB授权报复,另一方则要求根据DSU第21条第5款由原先的专家组确定报告是否得到执行,这就发生了是先解决报告有没有执行还是先授权报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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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6(7):35-40
WTO《反倾销协定》第17.6第(ii)项的重要目的在于限制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审查权,并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方调查当局的反倾销决定给予一定的尊重。但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司法实践来看,该条款并未起到最初设想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试图尽力维护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统一性,而这对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统一性、稳定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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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观察
DSB裁决:美国须在12月27日前修改<伯德修正案>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仲裁员13日颁的裁定结果,美国必须在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之日起11个月内招待该机构就美国<2000年继续倾销和补贴补偿法>,即<伯德修正案>所作的建议和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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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允许WTO成员方为了第20条所列举的理由(为保障人民生命、动植物健康安全),采取某些措施,但实施的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虽然加拿大赢得了这场官司,但澳大利亚也不是彻底的输家,它在实际的贸易中赢得了时间,为国内鲑鱼业生产、不难理解,WTO设立的DSB—争端解决机构,以最终解决争端避免贸易战为宗旨,而不以判决谁输谁赢为最高宗旨。 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加工业赢得了大量机会。因此,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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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解决争端谅解》(DSU)以反向共识(negative consensus)方式赋予DSB/专家组以审理案件的自动管辖权,解决了传统国际法中国际司法一大难题,但对专家组的管辖范围,或称职权范围却有明确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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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多哈回合终结“归零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WTO《反倾销协定》并未对倾销幅度的计算制定明确的规则,因此,“归零法”一直散见于WTO某些成员方的反倾销调查中,人为地提高了倾销幅度。对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裁决不仅否定了“归零法”在反倾销调查各个阶段适用上的违法性,同时还指出“归零法”本身是可受到质疑的措施。但是,按照WTO的制度安排,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解释仅及于个案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可预期性,因此,对“归零法”的彻底否定仍应通过多哈回合谈判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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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11):42-42
2008年9月2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决定应美国、日本和中国台北的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WT/DS375)、日本(WT/DS376)、和中国台北(WT/DS377)与欧共体的IT案。在8月29日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美国、日本和中国台北就已经共同提出要求建立专家组审理欧共体对某些信息技术产品征收关税的争端,遭到欧共体的否决。此次专家组是依据美国、日本和中国台北的第二次请求设立的,根据反向一致原则,专家组自动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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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处理贸易争端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与现实难题是对WTO涵盖协定的解释问题。在涉及中国争端中,法律解释问题尤为重要。例如,在中国“汽车零部件案”(DS339)中有关关税与国内税的解释,在“出版物案”(DS363)中涉及TRIPS协定第61条的“商业规模”的解释,在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DS379)中有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9.3条中反补贴税应以“适当数额征收”的解释,均由法律解释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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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5,(4):15-25
WTO争端解决机构往往要对国内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审查。《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DSU)第11条要求专家组对案件进行客观评估,但除了《反倾销协议》第17.6条之外,WTO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的审查标准。本文将梳理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审查标准的认定,指出审查标准具有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变化的特点。专家组在审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案件时趋向于审查一切相关因素,并审查成员方的决定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但在处理涉及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风险评估相关的决定时,往往趋向于尊重成员方的决定。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目前尚未存在统一的"审查标准",但未来的"审查标准"可能具有如下三个特征,即充分性审查、综合性审查和特殊性审查。本文还将从"审查标准"的角度,对中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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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是WTO中最活跃、最有特色的机制,目前正式提交DSB处理的案件已经达到402件。运用DSB解决贸易争端已经成为解决贸易摩擦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WTO突破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原有的货物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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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出口补贴的法律认定——以WTO出口补贴争端解决案例为线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争端解决的核心,是案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条约解释对WTO规则做出的阐述。鉴此,本文将总结分析WTO案例中针对出口补贴的主要规则——《SCM协定》第3.1(a)条——进行的关键阐述,帮助在政策制定等实践中判断和运用出口补贴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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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评述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余敏友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5):18-27
中国参与的WTO争端解决活动,一般包括中国作为WTO成员参与DSU修改与改革的谈判活动、以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身份直接参加的具体案件、以及参与DSB组织的其他日常活动(包括决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人选等)。本文只讨论中国以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身份直接参与的案件情况。本文总结归纳了中国入世8年来在WTO争端解决活动方面的五大特点,也对中国未来更加积极地参加WTO争端解决活动提出了三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