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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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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票据背书更改内容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目的在于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按照有关的规定,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在背书栏作三项记载:一是被背书人名称,二是背书人签章,三是  相似文献   

2.
汇票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进行的背书.因此,期后背书不是一种通常情况下的票据背书,也不同于一般的到期后背书.一般的到期后背书是指在汇票到期后、尚未发生拒绝付款时进行的背书,或者提示付款期限尚未终了时进行的背书.  相似文献   

3.
王军 《金融会计》2004,(5):41-41
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但背书必须连续。笔者觉得“背书连续”应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转让签章的连续,即绝对记载事项的连续。《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票据的背书转让时间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确定票据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关系到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5.
张韬 《中国外汇》2014,(1):60-62
作为开证行,应尽量避免开立对保单抬头或背书条款的规定模棱两可或非常复杂的信用证。银行在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时,经常会遇到保险单据的抬头和背书问题。保险单据中的抬头,即被保险人(Insured),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该项目的填写关系到对保险权益,即对损害和利益索赔权的控制。在进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可以在必要时行使该权利,也可通过恰当的背书将权利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6.
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进行的票据背书。背书人(出质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被背书人(质权人),并以票据权利作为对被背书人所拥有债权清偿的担保。  相似文献   

7.
"禁止背书"作为票据任意记载事项,是对票据流通性的限制或弱化。而票据法对出票人、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深入分析出票人、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效力对确定票据背书转让的后果、促进票据流通安全、迅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孙正 《新金融》2001,(12):32-32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系争票据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未满;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背书未记载日期不影响背书效力,推定为在汇票到期日前完成背书;仅依据票据流通时间反常的单一事实,也难以证明你行对持票人是否善意受让的怀疑。但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虽然票面记载背后日期,你行已发现原告于到期日后受让票据。如能证明持票人取得票据确在到期日之后,则本案自不能适用《票据法》第二十九第二款推定背书日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而产生票据期后背书问题。如此,则你行可以对原告原的付款请求进行抗辩。  相似文献   

9.
票据是银行结算的工具,背书是四种重要的票据行为之一,本文通过支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三个实例来解释如何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时审查的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10.
善意且给付对价,并以连续的背书合法取得票据者,为票据的正当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该文通过对一票据纠纷案的分析说明了票据责任承担、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笔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票据背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有随意性,背书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随意性主要表现为没有背书日期、不填被背书人名称,只在背书处签章背书。这看似无所谓的事.往往导致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形成结算纠纷.耽误资金周转。  相似文献   

12.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在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调整经济结构、信贷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栾树立 《金卡工程》2009,13(2):43-43
担保法和票据法对于未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押能否设立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理,质押合同不应受到质押背书的影响。对于票据质权的取得,无论是采二重权利说还是对抗要件说,都没有解决票据质权最终实现的问题。因此,应采纳生效要件说,未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权不生效,持票人不能获得票据质权。这样的观点,既符合法律的位阶次序,也维护了票据的流通性和文义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在开立信用证时,如果申请人没有特别要求,也可以不对背书转让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到单时,保单是否要背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不同。案例背景开立信用证时,保单条款通常有如下表述:110%发票金额的全套保险单据/证明,表明以汇票币种赔付地在中国,空白背书,投保一切险(中人保/英国协会货物条款(A)和战争险)。  相似文献   

15.
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1998年10月23日开出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临益实业有限公司为收款人,工商银行宝安支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正,该汇票1999年3月19日到期。1998年10月27日,临益实业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市某电冶厂。1999年3月1日电冶厂为付该市电力公司的电费,  相似文献   

16.
王刚 《金融会计》2006,(6):18-23
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是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至关重要,因此分析和理顺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对于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目前我国的票据法规中并没有统一的和系统的标准,使得实务操作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本文从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和认定要件入手,论述了背书连续的认定问题,重点分析了无效背书、空白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票据涂销对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可供未来立法之借鉴。  相似文献   

17.
每期一题     
正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甲银行已经承兑。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纠纷期间,E公司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可以支付广告  相似文献   

18.
票据权利质押是我国《担保法》和《票据法》明文规定的权利质押形式。但两法对票据设质问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冲突。票据设质的要件应包括几个程序性行为,即设质背书中有“质押”字样、出质人签章及质权人名称、票据的实际交付等。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比较了两大票据法系及国际公约对票据背书伪造问题的具体规定,并从利于票据信用与流通功能实现的视角建议我国今后在票据背书伪造的立法规制上应借鉴大陆法系的合理内核,建立起以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权利为主,兼顾其他票据当事人利益的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20.
常珂 《西南金融》2005,(5):44-45
现行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程序中,除了补发票据之外,没有肯定失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因而失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不完整的,获得救济的票据权利仍有可能落空。本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缺陷,并对完善失票人的追索权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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