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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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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辉 《税收征纳》2013,(8):14-16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纳税人申请中止纳税义务的必须程序,同时也是税务部门行使征税权的最后环节。目前,企业注销清算的操作不规范,清算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企业的注销行为进行规范,而加强企业注销清算税务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制度成  相似文献   

2.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清算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公布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现结合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对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表的填报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3.
企业税务注销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邴兴东  李军 《税务纵横》2003,(12):148-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相似文献   

4.
税务注销清算,应是建立在企业清算的基础上进行的。确定企业经营期间是否有偷、逃、欠税款,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完善的征管、稽查办法及规定。而对如何核查确定注销企业的清算所得税,我们认为首先要对注销企业进行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确定剩余财产,  相似文献   

5.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1,(10):27-28
●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的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即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  相似文献   

6.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3,(9):26-27
●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迁移后。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件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国家税款、掩盖其偷税事实或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往往采用恶意注销或不进行年检而被公告注销。由于现行征管、稽查手段的滞后,以及纳税人偷税手段的日趋隐蔽性,即使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参与清算,也很难从账上查出其违法事实。往往是在纳税户注销后,通过群众举报,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企  相似文献   

8.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出了统领性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范围、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范围、清算所得的计算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有限责任事务所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登记.事务所在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注销、设立分支机构的过程中,应当了解有关法定时效,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以免遭遇法律纠纷和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10.
《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解释。2010年7月底,税务机关CTAIS2.0系统补丁升级后,所得税业务模块增加了"2009年企业清算所得税"这个新模块,至此,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从政策层面到实务操作层面,初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2011,(1):F0003-F000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废业”)。因此,查清申请废业的一般纳税人在经营期间的税收问题,做好清理检查工作,严把“废业关”是税务稽查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相似文献   

13.
企业清算所得和投资企业分得被清算企业剩余财产的所得税处理,是企业所得税及所得税会计业务的一个难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为此专门印发了财税[2009]60号文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规定。以这些的规定为依据,结合企业所得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研究企业清算及投资企业分得其剩余财产的所得税处理。  相似文献   

14.
注销税务登记涉及税收管理各个环节,到目前为止全国没有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某些基层税务机关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导致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可以从完善《税收征管法》的相关立法、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后续管理等方面加强和完善注销税务登记工作.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 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 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  相似文献   

16.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本条款所揭示的内容来看,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即"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致的.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解释条款,笔者觉得有必要进行有关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声明     
问1: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那些证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问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是什么?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税…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2,(3):78
<正>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  相似文献   

19.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缴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388号 ).部分省、市、自治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上述两个文件,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制订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这对规范企业清算过程中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着非常重要现实的意义.笔者认为:在企业清算所得税实务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20.
孙向阳 《中国税务》2012,(12):25-26
企业注销意味着终止了纳税义务。对注销企业的存货等有形动产是否征税,关系到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义务能否得到完整履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这条规定可作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对有形动产既不征税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是对有形动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应征收增值税。据了解,大部分税务机关是按第一种理解执行的,而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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