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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贷款抵押担保制度是实现银行信贷资产安全运营的重要保障之一。但实际中,自我国《担保法》颁布三年多来,各行在实施中小企业不动产抵押贷款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一、历史遗留包袱重。《担保法》颁布以前。由于法制不健全,各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缺乏统一的依据,信贷行为不现范,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二、法律理解偏差,抵押物登记不规范,出现重复抵押现象。《担保法》强调“房屋”与“上地使用权”要同时抵押,但各行对此理解不够透彻,致使执行有偏差。认为单项的价值已经足够,不需要同时抵押两项。如工行货款多用上地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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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之法律规定和现状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诺若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目前,我国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在《担保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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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源色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8,(9)
一、问题(一)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贷款抵押屡禁不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担保法》实施两年后的1997年,我区沿海一些农行未办理抵押登记也发放以房屋、设备、汽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现象,仍相当普遍。《担.保法》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财产抵押,必须实行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可见,发放不经登记的“抵押贷款”实属无效抵押。(二)贷款抵押“张冠李戴”。如某农行营业所1997年3月13日贷款30万元给某供销社,抵押承诺书及清单所列的抵押物为房产,而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明的抵押物却是库存化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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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金融经济(湖南)》2008,(8):79-80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涵义及其表现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自1978年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改革以来,集体土地广泛实行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按照现行法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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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贷款,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由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随着社会资金需求规模的增大,抵押贷款的发放也会出现新的飞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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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用于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纵观世界各国民法和经济法,都较全面地制定了抵押制度,由于抵押担保可以在债务到期不得履行时将担保物变价受偿,且在此前又可让债务人灵活充分地享有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因而被誉为最理想且可靠的担保物权(有“担保之王”之称),在现代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占也被作为最普遍的担保方式而得以运用。然而实践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往往发现,1995年《担保法》虽然用了极大的篇幅来规制抵押,完善《民法通则》的笼统与不足,但在抵押权的实现上,仍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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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的现状分析与政策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作抵押物担保,向抵押权人申请贷款,抵押权人经审核合格后,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且当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优先收回贷款本息的资金借贷关系。住房抵押是获得贷款的前提,该抵押以偿还为目的,是从属于主债的从债。在我国,住房抵押的产权设定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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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重要形式,但如果把关不严,将为信用社的健康发展造成诸多隐患。当前个别信用社在担保贷款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以保证人作担保时,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担保流于形式。农村信用社往往只对借款人自身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忽视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个别信用社的担保贷款中,出现乡政府、事业单位、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贷款保证人的现象,因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担保。二是以抵押物作担保时,对其法定要求不严,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在抵押贷款发放中,对不动产抵押只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一设定抵押,造成借款人以同一不动产进行重复抵押。三是以存单等质押物担保时,由于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和管理的松懈,造成信用社贷款被诈骗,形成资金损失。四是对抵押物评估不规范。当前农村的评估市场尚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使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不足,造成信用社的债权难以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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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要求,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框架下,实现发展与民生的同步与相互依托,切实使各方各面都得到实惠的重大举措。在这个规划下,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融资就成为了解决三农贷款难,引进资金,服务农民、建设农村、发展农业的必然要求。农村的"三权"主要指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现行《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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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贷款难: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农村,随着国有金融机构的不断撤出,农民贷款难的状况不断加剧,已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瓶颈。我国农村信用担保机制的缺位是造成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因素。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需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和制度,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成为完全的物权,并理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关系,使农民能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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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房抵押贷款法律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房屋抵押贷款早已推行,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仍在艰难破冰,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的约束。农民将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受限的。为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各地相继出台政策法规,以实现农村产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本文以我国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各地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农房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建立完善农房抵押贷款机制提供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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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杰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8,(9)
随着《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颁布实施,农业银行全面推行了抵押担保贷款形式。这对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资产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方面:1、资产评估价值过高。有些评估机构,为帮助借款企业(人)取得贷款,弄虚作假,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随意提高,甚至超过实际价值。致使农业银行实施抵押权时,相当部分的债权无法实现。2、故意隐瞒资产价值真象。有些借款企业以国家划拨的土地作抵押故意不告知真象,即设立抵押时以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进行抵押。而农业银行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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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大多数银行乐于接爱的主要贷款担保方式。在进行抵押物估价时,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不同取得方式公款低押物价值的影响,优先接受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同时要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从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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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即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在国家《担保法》有了特别的规定,但在实际过程中应由哪些部门负责登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辨析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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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抵押既保障债务人对抵押物享有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债务人对抵押物获得收益,同时又避免了债权人(抵押权人)直接保管、使用抵押物而产生的不便,仅依赖抵押物的价值作为债权的担保,所以,抵押这种方法在担保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被誉为“担保之王”。尽管现行担保法对抵押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确实有值得担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