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贾清清 《金卡工程》2010,14(2):134-134
近年来,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也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本文通过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探讨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平衡社会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得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取向。  相似文献   

3.
刘海鸥 《金融论坛》2007,12(4):53-58
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范畴,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空间上只限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时间上应限定在"全部营业时间"内,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与商业银行有较密切关系的"客户、潜在客户、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范围内.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商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态.在第三人直接侵权、商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4.
夏思静 《金卡工程》2010,14(11):166-167
由于小区监控出现的疏漏,第三人行为侵权对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业主控告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我国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又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分配相关责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提出其应在适当范围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以补充《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界定。  相似文献   

5.
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范畴,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空间上只限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时间上应限定在“全部营业时间”内,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与商业银行有较密切关系的“客户、潜在客户、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范围内。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商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态。在第三人直接侵权、商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6.
本文试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的基础上探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并对构成要件中区别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特殊之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侵权,是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操作不当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可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而对银行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银行经营活动涉及的主要侵权类型有:侵犯客户隐私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犯知识产权、他人名誉权、肖像权、他人所有权以及劳务派遣活动侵权等。商业银行应加强侵权风险管理,以避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8.
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补充侵权责任是在种不同的的责任方式,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契约的依法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是对违反前契约义务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而补充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商业银行首先应当在存款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的前契约义务,其次,在合同订立后,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商业银行对客户还应当尽到保护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客户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商业银行就得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李小芳 《金卡工程》2010,14(2):225-226
人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可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怎样行使自己的安全保障权利,这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一简单案例,说说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它有哪些法理依据,应当如何认定及其合理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英美侵权法认为,义务及特殊关系本质上不过是公共政策的一种体现。因此,法院在大学对大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中加入了很多关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可预见性、危险或损害的性质或类型、邻近性、学校的负担、道德因素、防止将来的伤害、保险因素等。公共政策反映在侵权法中实际上是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手段,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大学是否对大学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  相似文献   

11.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施救行为能有效地防止损失扩大、保护保险人权益和被保险人的财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应尽施救义务,但没有规定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界定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概念,分析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分类、性质,探讨了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法理、法律依据,认为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形式主要有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接受保险人终止合同、接受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赔偿保险金、接受减少保险金,并应与其主观过错相适应。  相似文献   

12.
苏志和 《金卡工程》2010,14(10):127-12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直接侵害行为的重合使得我们需要选择责任分担形态。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面对此种情形具有不合理性,因而无法取代补充责任形态的制度优势。补充责任形态可充分平衡三方当事人利益。为扩大适用,有必要增加关于补充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补充责任会产生对内效力,侵权责任法应该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所享有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13.
在违约与侵权三种区分标准中,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系义务来源标准,是最重要、最接近事物本质的分类标准,但合同法扩张导致违反作为法定义务的合同保护义务也构成违约;绝对权/相对权&利益标准适合区分典型侵权和典型违约,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或给付义务含有安全保护内容之合同救济缺乏解释力;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之标准可作为义务来源标准的重要补充,但这对范畴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既有利益/将来利益,因为履行利益仅是将来利益的一种,当事人基于现状自然的、直接的延伸而必然可获得的将来利益,也应归入其固有利益。先合同义务中应包含保护义务,违反该保护义务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可克服其他学说的缺点,同时也与《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容,还能够更好地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接,更利于保障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所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在自身有过错或无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而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包括违约、违反保密义务等非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综观相关法律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相似文献   

15.
构建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制度对于加强投资者保护、优化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而言,《九民纪要》对责任主体范围的规定存在不当地向金融产品发行人扩张的风险;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性质也被不当地界定为合同责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而法律对于责任减免事由的规定不足,将使金融机构缺乏“安全港”规则的保护,导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利益失衡。为完善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机制,在责任主体方面,应当明确责任主体的扩张限度,金融产品发行人仅在参与不当推介行为时可以作为责任主体;在责任性质方面,适当性义务是一种信义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减免事由方面,应当发挥监管部门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帮助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构建完善的责任减免制度体系。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共同努力,实现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营造和谐共赢的证券投资环境。  相似文献   

16.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责任的成立不以当事人一方的过错为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只须向法院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  相似文献   

17.
郑珍清 《金卡工程》2010,14(7):141-141
公司捐赠越来越受到关注,公司捐赠的义务来源是什么,公司在捐赠中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公司违反在捐赠行为中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笔者将从这些问题入手探讨公司捐赠中公司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蒋成旭 《当代金融研究》2019,2019(4):104-119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第2句规定确立了特定情形下损失情况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转移给被告的规则,但本条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证明妨碍规则。第91号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判例所确立的审查模式和审查要素,尽管对实定法规范有所突破,但均应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以证明协力义务为启示,可将行政侵权行为划分为形成性行政侵权和事实性行政侵权。本款规定适用于形成性行政侵权,而在事实性行政侵权情形下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没有意义。适用本款规定的基本逻辑为: 第一,行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而导致原告对相关损失情况无法举证,即构成“被告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责任仍由被告承担;第二,若原告无法举证的结果有原告自身的原因,则不构成“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责任仍由原告承担;第三,原告承担损失情况的主张责任,且法官可依职权降低原告的证明难度。此外,法官酌定的适用须以保护受害人权益为前提,且遵循有利于原告的酌定原则。  相似文献   

19.
以新《证券法》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将信息披露义务置于证券监管的核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确定和相应的人员责任成为新制度的关键。在《证券法》的授权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概念内涵不断被扩张解释。同时,信息披露违法的人员责任也进一步加强。但在这一趋势下,仍应考察监管制度扩张相关主体的合理性。基于证券责任制度与证券活动相适应的理念,应明确发行人为狭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承担严格责任。对信息披露负有不同类型义务的其他主体,依其违反相应义务的情形而承担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0.
高志峰  杨青  于克学 《金卡工程》2009,13(12):107-107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的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