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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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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理财》2009,(8):46-46
S*ST朝华科技重整案:充分利用壳资源 2007年,朝华科技用38天成功重整,这是新破产法施行以来.用时最短的重整案件。 重整计划能得以实现的核心一般是债权人放弃、减免或延缓债权,而朝华科技最大的债权人——数家商业银行却表示,他们无法擅自减免,必须报总行批准,否则,他们不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  相似文献   

2.
张Yong 《上海会计》1996,(10):22-23
债务重整的帐务处理张颙债务重整是指通过诸如部分减免、延长还款期限、变革债权债务关系等途径来重新安排债务。债务人由于外在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或自身经营不善出现财务困难,难以全部履行其债务责任,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其偿还债务。但有时债权人为了...  相似文献   

3.
池伟宏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3):122-136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就重整计划制定在立法司法体系上的不完善和破产实践中对规则的巨大需求形成规则供需反差,理论上需要通过比较法进行研究借鉴,实务上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制度上的查缺补漏。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及担任相关业务的破产专家等不同主体角度探讨重整计划制定涉及的各种问题,例如债转股的可行性及适用程序、自行管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制定与董事会决议、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商和谈判权、重整投资人的选定程序以及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制定的衔接等。本文重视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基础理论性研究,同时注重和强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协商和谈判权的视角。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银行债权人经常成为被强裁的对象,而法院强裁的依据是清算价值标准.以这种标准为依据强裁严重损害了银行债权的利益.应该从银行债权充分参与重整营运价值分配的角度设定强裁的标准,并赋予银行债权人充分参与重整谈判的机会,以便从根本上保护银行债权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林侃 《上海会计》1998,(2):19-20
债务重整,也称“债务重新安排”,是指通过诸如部分减免债务(包括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延长还款期限、变革债权债务关系等多种途径来重新安排债务。一般用来解决由于过度负债与大规模呆帐引起的债务偿付危机问题。债务重整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并不是每一种重整方式都有其特殊的会计处理,如兼并可选用兼并会计。本文讨论的仅限于一般债务重整的会计处理。一、债务人转让资产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可将其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的清偿。此时有两个会计问题发生:(1)债务人所转让的资产,其帐面价值与公允市价可能不…  相似文献   

6.
吴狄 《浙江金融》2016,(4):23-26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列为破产三大制度,其保护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维护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目标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如何平衡好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就成为构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本文通过中美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关键环节分析了两国法律规定的差异以及对中国实践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王佐发 《新金融》2013,(2):29-32
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银行债权人经常成为被强裁的对象,而法院强裁的依据是清算价值标准。以这种标准为依据强裁严重损害了银行债权的利益。应该从银行债权充分参与重整营运价值分配的角度设定强裁的标准,并赋予银行债权人充分参与重整谈判的机会,以便从根本上保护银行债权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原野 《证券导刊》2009,(15):76-77
兰太实业报喜。公司16日收到内蒙古乌海市中院裁定书:批准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海吉氯碱破产的重整程序。目前,海吉氯碱已确认债权人409家,确认金额90516.40万元。申报待确认债权人12家,申报金额人民币7959.82万元、美元3189.53万元。经评估,海吉氯碱在2008年9月17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149192.06万元。重整计划表示,如果海吉氯碱重整成功,可供分配的企业资产价值将得到较大提升。普通债权中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按60%清偿,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6%清偿。  相似文献   

10.
王倩 《时代金融》2009,(7X):152-154
重整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及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变迁而发展的,体现着破产立法理念从债权人保护本位向社会整体利益保护本位的转变。上述转变加速了破产立法的重心开始向债务人倾斜,对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关注即成为破产法的价值追求之一。笔者拟从重整程序启动前、重整申请及重整进行时这三个方面,阐述对重整债务人的拯救与复兴。结尾进行总结:在重整制度中应进行利益平衡分析,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1.
一、引言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事件近年来时有爆发,如汉唐证券、金信信托、泛亚信托、中国租赁、安邦保险、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风险金融机构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非常重要,既关系到金融机构客户、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实际利益,也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能否正常平稳运行、会不会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问题.在这些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方式上,以往采取的方式既有破产清算(如金信信托),也有行政清算(如汉唐证券),还有接管后股权重组(如安邦保险、包商银行),或准破产重整(如中国租赁)等.在这些方式中,破产重整是一种非常高效、公平和有程序保障的方式.首先,破产重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的;其次,破产重整程序中金融企业可以合法开展必要的营业活动,避免营业急遽中断,保护客户合法利益;最后,破产重整中债权人能够集中起来,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监督企业偿债过程,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对待.但在实践中,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一旦运行起来往往困难重重,耗时耗力难见功成,甚至很多风险机构望而却步,止步于破产重整程序之外.  相似文献   

13.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破产程序从清算主导型向再生主导型的转变.而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制度的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然而,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至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不仅没有达到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本意要求,反而有被债务人利用成为其合法逃债依据的趋势.  相似文献   

14.
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过程中,债务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将普通债权人分为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让这两个小组来进行表决,以此来保证表决的公平性、公正性。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破产重整中,设立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15.
为了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权益的渠道,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提高对其他债权人的偿付能力;鼓励投资渠道多元化,促进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帮助破产公司走出困境,促进破产公司的重整或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减轻债务负担,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国家工商行政  相似文献   

16.
企业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不进行立即清算,而是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并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重整程序复杂,成本高,通常往往需要债权人做出让步或牺牲。重整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有关权利要受到限制甚至调整,而且重整若失败还会形成新的损失。为防止破产重整偏离法律宗旨,变成逃避债务的手段,目前,债权银行在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17.
陈彦霖 《金卡工程》2010,14(2):234-235
重整是使走向危机的企业摆脱破产,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互利共赢的结局而创设的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这一制度,略显粗糙,而且对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没有详尽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出台,这些都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导致实践中时一些问题的处理做法不一。完善重整制度相关立法,可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8.
设立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突出特点之一。重整程序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具有强制性,重整使面临困境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重新获得经营能力,对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而言,有助于减少债权损失。银行要充分重视企业重整,积极参与企业重整,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相似文献   

19.
债务重整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以致无法按原约定条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基于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考虑,同意给予债务人在正常情况下所不愿给予的让步。债务重整业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估价和确认重整损益的揭示。一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重整:(1)抵让资产法,即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2)股权让渡法,即债务人发行权益性证券(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证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给债权人,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3)更改负债条件法,如降低剩余期间的利率、展延债务…  相似文献   

20.
陈子豪 《金卡工程》2009,13(11):38-39
我国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引进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在重整过程中,重整监督人所起到的作用十分重要。本文将以比较法的方法,探讨我国《破产法》中关于重整监督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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