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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管理是链条式管理,为照顾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无票扣税的问题,国家制定了农副产品采购进项抵扣制度。对营业执照中有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以现金形式、零星小额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允许其自行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收购发票”依13%的扣除率(原为10%)扣除进项税额。同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在实行初期,人们在管理上并不很重视它,然而,就在国家采取种种措施,堵住手工虚假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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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影响其应纳税额的因素,不外乎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销项税金,二是进项税盘:对于销项税金来讲,是在明确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比率确定的,对于进项税金则分为三大因素:一是专用发票中允许抵扣部分;二是运输凭证中允许抵扣部分;三是收购凭证中允许抵扣部分。对于前两项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区转发的各类文件中,都已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而对于第三项因素,则谈之较少,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对收购凭证的使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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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娇  陈霞  朱红每 《税收征纳》2007,(7):31-32,35
今年7月1日国家将在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具体涉及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中部地区颇有代表性的六大行业。税制的变动要求与之适应的会计核算的协调。本文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对扩大增值税抵扣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做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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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湖北省郧西县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租赁经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以黄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皂素产品,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该公司自2002年9月开业之日起,截止2003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21220元,历时一年的时间尚未实现入库一分钱的增值税款,企业月月都是负申报,被郧西国税稽查局列为专案稽查对象。稽查人员审核企业账簿、凭证、申报表等账证资料,发现企业每月生产很稳定,而“产成品和销售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数异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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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税收管理方面看,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的农产品可以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依据。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不到位,税务机关对农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以确认,致使自行编造农业生产者身份以虚增进项税金的现象十分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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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明 《财会学习》2007,(10):34-36
近几年来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策,先后选择在东北三省、中部六省优先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积累经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的规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就是指这些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时,与资产相关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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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税》2007,(7):44-46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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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2,(2):8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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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照 《会计师》2011,(7):28-29
<正>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第一款及《实施细则》第35条,和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实际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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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屹峰 《财会学习》2012,(12):53-55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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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12,(4):42-43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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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到某油脂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1999年度进项税119万元,其中109万元是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小票所取得的进项税,仔细检查收购小票发现一部分是由黑龙江省收购的,一部分是由当地收购的。该油脂厂在黑龙江有一个收购部门,雇用几名人员收购大豆,每斤按5厘付工资,而收购小票开具的金额含每斤5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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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税务稽查中,查出纳税人既有应补(欠)税款又有多缴(应退)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在如何处理查出的多缴(应退)税款上有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可将多缴税款抵扣查补税款后就余额进行补缴;写一种是多缴的税款只能在以后年度相同税种中进行抵扣,而不能抵扣所查补不同税种的税款。第二种意见也是稽查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操作方法,个人对这种意见持怀疑态度,现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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