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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从一个案件谈起2004年5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拆除了李某265平方米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的4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广场建设。市政府根据现行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李某对此不满意,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要求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给予补偿。法院受理该案后,审判人员有四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可以无偿收…  相似文献   

2.
一、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笔者认为,在房地产转让时,应先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发证,然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发证.  相似文献   

3.
<正>问题张某(男)和李某(女)系夫妻,后两人关系不和,两地分居。为防止离婚时李某分得房产,张某与生意伙伴赵某协商,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两套房屋私下低价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张某和李某离婚后,李某得知了张某私下转移房产的行为,李某应当如何维护其房屋财产权益呢?  相似文献   

4.
一般来说,土地上所建房产发生转让时,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就应该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地随房走”。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  相似文献   

5.
案情1982年5月1日,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承包耕地4.93亩,期限为5年。1986年,李某嫁到该村,因属新增人口,未取得承包土地。后与王某商定,由李某代替王某耕种1.13亩承包地,并约定代耕期间的所有费用由李某负担。198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村委会一直未开展二轮承包。2005年,县政府征用了该村部分土地,包括王某承包、由李某代耕的1.13亩耕地,并依法将征地补偿费划拨到该村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1982年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放给大多数村民,但认为王某承包的1.13亩土地一直由李某耕种,属于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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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我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我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我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我转包协议无效,并说我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张大力答:张大力同志,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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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1年5月,李某购买了坐落于甲区湖滨路55号的一栋三层楼房,并于同年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次年6月,李某之子与刘某结婚,此后两人便在该房屋居住。1994年8月,甲区湖滨路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李某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刘某在未经户主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交纳了办证的有关规费,并要求将证书上的户主姓名填写为“刘某”,湖滨路土地所便在登记发证时将该房户主姓名写成刘某。同年12月市土地管理局按照湖滨路土地所的登记手续发给刘某土地使用证。1995年刘与李某之子离婚。李某多次要求土地管理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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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张某和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为了结婚,双方协商共同购买商品住宅一套,但是考虑到张某工作较为稳定、办理贷款较为方便等因素,购房事宜由张某具体办理。于是,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同时将房屋登记在自身名下,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之后由于房屋价值不断攀升,张某便私下出资还完贷款,并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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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某村村民张某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长期居住,因无法定继承人,张某订立遗嘱决定在其去世后将该房屋赠与其好友李某(城镇居民)。张某去世后,李某拿到该房屋钥匙并时常下乡居住。现该村正在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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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擎 《中国土地》2005,(9):34-35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相关立法上存在的矛盾矛盾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产生矛盾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时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交或以抵押所得的借款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不能抵押。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区分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的,这样就可以理解为只要有合法的房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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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A公司拥有一块商服用地使用权,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给B银行用于贷款担保。抵押权存续期间内,A公司未通知B银行即与C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C公司。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效力如何?解答一、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无效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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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开始把购房目光投向农村,但记者了解到,在农村投资买房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在农村买的房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据辽宁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解释,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交易,即只能卖给当地村民,而不能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员。2004年6月28日新华社消息——城里人到农村买房不受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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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创新政策、机制、措施政策创新。2004年以来,江阴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对闲置土地的界定和处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闲置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对协议收回和批准转让的闲置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同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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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毅  曲健 《中国土地》2001,(3):32-3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据此规定,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以及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 (简称“空地” ),是不能转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地”转让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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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4年,村民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若干亩土地,承包期15年。后来,李某将其中的5.95亩耕地自愿交于村民杜某耕种,耕地相关承包费用由杜某直接向村委会缴纳。1997年,李某与杜某协商一致,将这5.95亩耕地全部登记在杜某名下,并记入村委会土地登记台账。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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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村委会同意承包地可以转包吗?问:我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我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我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我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桌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我转包协议无效,并说我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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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煤业公司因采煤塌陷经依法批准征用了某村210亩土地。其中,该村村民李某承包的11亩耕地被征用后,仍能继续耕种,但其他十几个承包户被征用的土地因塌陷变成水面而无法耕种。为此,这十几个承包户要求村委会收回李某的耕地,重新安排使用。村委会做李某的工作未果,便将李某告上某区法院。法院受理后,有关审判人员对本案形成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闲置荒芜土地处理,由村委会安排耕种。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已被征用,所有权属于国家,村委会无权主张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种观点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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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张某(男)和李某(女)感情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李某一方所有。之后,李某多次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于是,李某单方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转移到李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能否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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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期,一直到2005年3月31日,对全国城镇的存量用地、闲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以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情况,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调查中,如果发现土地使用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该如何处理?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该如何执行?本文作者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权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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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从1999年以来,我都在我村张某开办的企业打工,张某欠我一年多工资未支付。前不久,张某以企业经营亏损为由决定将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张某称办厂时借了同学李某10万元钱,于是他将厂里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了李某,用于抵偿欠款。请问,张某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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