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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4,(4):70-80
波兰竞争法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它在形式上模仿欧盟模式,但是其制度设计和实施机制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诸多差异。波兰竞争法的独特之处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则竞合,保护竞争与保护集体消费者利益同步进行,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为规制重点,以公用企业为重点审查对象,在竞争执法和司法之外开展行业调查、国家援助控制、竞争宣传和推进等各种措施。波兰经验表明,中国应该更加重视竞争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以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为重点规制对象,逐步提升竞争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在竞争执法之外开展普遍的竞争推进措施并积极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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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在很多方面,同时现行法律规制措施并不完善.本文通过考量各国公用企业改革的法律措施要点,得出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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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的垄断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我国刚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对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做了规定,但反垄断法的功能是对市场主体一般地反限制竞争,仅靠"反垄断法"从外部来对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很困难的。所以,为了对公用企业的垄断进行合理规制,应该着眼于其内部,通过改革公用企业的政府管理机制、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企业市场化等措施来对其垄断问题进行有效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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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不应忽视消费者的利益。“二选一”行为造成了消费者权益损害,表现为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减损消费者可得利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损害其公平交易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对“二选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面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易、固有评价因素失灵及消费者维权机制不健全的困境,应当针对以上问题明确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引入有效竞争、创新及消费者福利未增加要素并配以健全完善的维权机制,以此保障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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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上半年,浙江省工商局历时两个多月,采取实地走访的形式,深入杭州、宁波、绍兴、湖州等10多个城市(县、区),就供电、供水、电话、烟草等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从本次调研情况看,近期各行业表现出来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以往相比,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一、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1.限制竞争行为紧紧依附于其自然垄断地位。消费者对垄断行业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不可或缺和不可选择性是使得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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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为保护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制定了一系列与反限制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有些就涉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内容。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立法时的市场状况,将5种表现较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其中有3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别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既分散,也不完整,缺乏反垄断架构下的统一考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显现出许多问题,其意义与绩效与客观需要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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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据此,县级工商局和地区工商局均无权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当初如此立法,是因为“公用企业的社会地位特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需要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但实际上,这种管辖体制已不利于查处限制竞争行为,授权县级工商局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已成必然。一方面,目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如邮电、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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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直接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它是对市场失灵最通常的回应.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包括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和激励性规制理论.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理论是产业组织中的结构理论和动态竞争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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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议零售价”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观世界各国对“建议零售价”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世界各发达国家一方面在法律上承认“建议零售价”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有严格的法律规制。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制,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制造商向销售商提供的“建议零售价”行为,但对名牌产品实行无拘束力的“建议零售价”,着重保护名牌商品,以此规范市场价格,促进和保护竞争,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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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属于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存在垄断的领域,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法定垄断企业”。对于法定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十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围绕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个行政规章,三十多个行政解释,但是新的问题仍然不断出现。去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