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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本文提出无单放货保函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论点,通过介绍无单放货保函产生的贸易背景及现实意义,对无单放货性质与无单放货保函的认可效力进行分析比较,论述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过严格控制无单放货保函的真实性、规范性,可预防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风险和转移经济损失,对无单放货保函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进行探讨.本文试图从实践的角度看待平衡各方利益,用积极的态度去接纳无单放货保函,这将有利于我国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成熟,有利于我国海商法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从承运人的经济利益出发,分析寡头市场中承运人进行无单放货时与受害人的行为博弈,及不同承运人之间进行无单放货的行为博弈,得出承运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无单放货的成本期望值低于其收益期望值是无单放货的利益驱动力,只有提高其无单放货的期望成本并使之大于其期望收益,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无单放货的数量。  相似文献   

3.
在现代的海运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无单放货的原因是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谋,恶意无单放货;提单丢失或买主无力付款赎单等。无单放货但对有关当事人会产生潜在的风险和危害,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银行存在潜在风险,破坏了提单信用制度。造成无单放货的原因当中,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占了很大的比例,加快单证流转速度无疑有助于解决此问题,简化提单内容多采用简式提单、付货托运人迅速交单、缩短银行的审单时间等。实务操作上,还可以采用新的运输单证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来减少无提单放货的发生及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害。  相似文献   

4.
印婧 《商》2013,(9Z):215-216
现代海运发展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提单制度的一大顽疾。《鹿特丹规则》在提单制度上最大的突破是正视航运业无单放货的现状,及时呼应航运业变革的新需求,对“无单放货”行为合法性作了开放性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根本不同,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频频出现,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尽管无单放货有合理之处,但并不合法,它可能给出口商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文章探讨了可能引起船货纠纷的无单放货形式和我国出口商的对策,以及我国出口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须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防范无单放货纠纷的措施.  相似文献   

6.
李旭 《现代商贸工业》2008,20(3):253-254
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竟合,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只能构成侵权。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分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并非毫无关系。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7.
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法律义务,也是一项国际航运惯例,但实务中的无单放货现象却广泛存在。对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风险预防等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防范无单放货风险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8.
李旭 《中国商办工业》2008,20(3):253-254
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只能构成侵权。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分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并非毫无关系。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9.
为适应国际航运实践的发展,《鹿特丹规则》构建了合法的无单放货机制。无单放货的存在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使出口商面临风险。针对新规则下无单放货机制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以出口商的视角来分析无单放货风险的变化,进而提出争取货物控制权和有利法律地位,并尽量避免运用F组贸易术语等对策建议,以期为中国出口商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例中记名提单的比例居高不下,为什么记名提单容易引发无单放货案例?为什么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案例托运人有的胜诉有的败诉?出口业务中能否接受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应如何操作?本文试图用几十万美金损失换来的经验、教训回答以上问题.  相似文献   

11.
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海运航速较快或某些航程较短,而单据的流转需要一定时间,就使得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的情况比较普遍。收货人为避免或减少因此产生的仓储成本,会尽快提货销售或生产;而承运人为了尽快卸货,就会无单放货。本文主要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无单放货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较为突出,而我国现有立法对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规定,于理论上不必要,在权益保护上不平衡,无法回应现实之需.《鹿特丹规则》首次对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作出了颇具创新的系统规定,但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充分.建议在现有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参考《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趋势,进一步完善《海商法》中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制度.  相似文献   

13.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行为中的责任进行分析,在对承运人授权的合法性以及暗示追认行为探讨的基础上,文章认为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吴伟 《北方经贸》2008,22(1):45-46
提单危机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其中无单放货现象较为典型。从提单的法律属性、保函的作用等层面入手,对无单放货的对策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分析厦门海事法院审判的一起无单放货案例,表明了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双重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比较了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共性与区别,着重探讨了无船承运人提单也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在记名条件下等同于海运单,在指示提单条件下具有海运提单的功能;文章最后论证了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在“双重无单放货”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及后果。  相似文献   

16.
《商》2016,(14)
提单制度形成于14世纪的航运实践,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贸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但由于海运技术的发展和提单故有的缺陷,无单放货现象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时有发生。它对无单放货的相关当事人和国际贸易正常秩序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都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过将二者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而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和赔偿责任限制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总体上说,我国立法者还应结合《鹿特丹规则》和其它国际公约的合理之处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更完善的立法。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售货合同后,接下来就是由买方或卖方按合同办理货物的租船、定舱等运输手续,承运人向其开具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见单并确认无误后才能交付放货.但凡事难免有例外,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或无单也应该放货,则是买卖双方都应了解的.  相似文献   

18.
无单放货案件新动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单放货案件出现了那些新问题?问题症结在哪里?如何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俞涔 《对外经贸实务》2006,24(11):48-50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0.
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FOB卖方遭银行退单,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例。在这类案件中,承运人明显违反《海商法》第78条i的规定,那么FOB卖方是否有权依《海商法》第78条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呢?此问题的关键是认定FOB卖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否存在第78条所规定的提单法律关系。本试图从理论层面上深入剖析此问题。从而否认这种提单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指出FOB卖方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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