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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
正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简称RPM)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且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一直以来,关于实施转售价格维持能够克服"搭便车"以促进经销商更好提高服务的竞争性解释不绝于耳。但是,这种试图用"搭便车"理论来合理化RPM的做法并不具有完全、足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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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2)
正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执法实践也主要集中于规制纵向价格限制,比如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公布的白酒价格垄断案、乳粉价格垄断案。然而,至今仍未对纵向非价格限制划出一条法律红线,只是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作为兜底条款。事实上,从已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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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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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4):56-58
根据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作为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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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7):35-37
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因此,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即是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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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5)
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本行业经营者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对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利益,具有便利成员企业信息沟通、约束成员行为等功能,因此具有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动机和能力。为此,我国《反垄断法》第11条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一般性守法义务;第16条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第46条第3款规定了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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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6,(4):15-16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在认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后,仍需对其是否已切实实施了垄断协议作出认定,方可适用威慑力较强的罚则,否则仅可对经营者酌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将对经营者签订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后实行的逆势降价,维持原价,小幅涨价等与协议约定不完全相符的价格变动行为进行分析,探讨经营者的偏差性价格变动是否应被视为"已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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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1-32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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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新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03,(4):88-89
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该规定共16条,核心内容是要求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 相似文献
13.
王茜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3-35
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标志着反价格垄断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反价格垄断规定》沿袭了《反垄断法》对于价格垄断协议实行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其具体实施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及其价值体现(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亦称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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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价格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是目前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规范。但上述规范与国际反垄断法动态不尽一致,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并无判断价格垄断相对详细的标准,也缺乏核准或豁免价格垄断行为的专门制度或程序。本文拟结合价格垄断规范的行政解释,就与该规定适用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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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0-12
一、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其职责分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有三个处专门行使反垄断职责:反垄断调查一处、反垄断调查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二)反价格垄断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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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
正2013年,国家发改委查处了白酒、乳粉两批纵向价格垄断案件,处罚金额分别达4.49亿元和6.68亿元,为明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对规范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经营者竞争意识较为薄弱,纵向价格垄断普遍存在,应立足我国竞争基础,依法实施《反垄断法》规定,推动经营者合规,促进统 相似文献
18.
戚源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52-55
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未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框架进行细化。美国和欧盟分析转售价格维持的标准已经朝着结构型方向发展,我国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才刚刚起步,欧美采取的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值得借鉴。在完善“安全港”份额标准及明确抗辩层次的基础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限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一旦证明责任转移,则由被告举证其限制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原告进而举证被告可采取更小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告可基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主张豁免。 相似文献
19.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
正行业自律是生产、销售同一商品或者提供相同服务的众多经营者,在行业协会或者龙头企业组织下,以制定规则、公布标准、形成决议、签署公约等方式,对行业事务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管理的活动。《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了若干横向价格垄断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所谓行业自律。例如,浙江富阳造纸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共同协商包装用白纸板出厂价格,湖北宜化集团联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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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 ance,RPM)的定义是指向购买商设立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或以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为直接或间接目的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由于世界各国反垄断体系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的相对一致性,因此可以将转售价格维持理解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美国司法领域对转售价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