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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瑞红 《财会通讯》2006,(12):59-60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模式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其判断标准是该交易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按新准则规定,商业实质的判断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最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2.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计量模式的改变。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相似文献   

3.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   

4.
肖丹 《审计与理财》2003,(11):50-52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及其处置的会计处理是修订投资准则的核心内容。比对新旧准则,两者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及其处置的会计处理,既存在不同之处又有相同的地方。本文拟就该准则修订前后的主要特点作一比较并举例说明。一、新旧准则的比较1、投资入账价值确认不同。旧准则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规定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新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入账价值,不再涉及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和递延税款核算问题。按公允价值核算虽然体现了投资时的实际价值,可以真实地反映资产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两种基本处理模式: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但在具体运用时,对于处理交换中的相关税费、选择换入还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以及如何确定换入多项资产的总成本的分配比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6.
一、新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主要变化 1.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新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  相似文献   

7.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1.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多项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不符合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换入的多  相似文献   

8.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之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确认计量原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更能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本文从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应满足的条件入手,分析了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运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9.
浅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直接将非货币性交易确指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新概念,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在具有公允价值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来判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是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同时,“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在新准则实施以后,和历史成本一样,成为了主要计价模式。在此基础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更加合理简单,只有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时才确认损益,损益的数额等于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差。新准则保持了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依然遵循着谨慎性原则,规定在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时,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新准则既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市场发展环境,也成为世界先进会计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10.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时应当以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相似文献   

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1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别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两种计量基础:一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同时准则中指出两种计量基础下损益的计算: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13.
黄清泉 《财会月刊》2007,(10):76-76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   

14.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多项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不符合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换入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总的原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分配总的入账成本。那么,换人多项资产方必须取得换出方关于这些多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否则就无法确定这个分配比例。而且按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分配,是否会导致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偏离呢?因为原账面价值是历史成本信息,按这样的比例来分配,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显然不具有相关性。  相似文献   

15.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今年1月财政部发布和修订了8项会计准则,对其中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项准则所作修订均涉及到公允价值问题,进而也影响到投资和无形资产准则中的计量问题,修订前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下,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的资产,而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痢疾(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不再区分同类与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这种由公允价值向账面价值的转变,并非是对公允价值的一种否定,而是需要我们对公允价值有更加理性的认识,才能真正掌握和运用好公允价值。  相似文献   

17.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出,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这些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放弃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计量的标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虽然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以下几方面仍存在较多缺陷。一、以放弃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  相似文献   

18.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的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与计量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允价值模式,另一种是账面价值模式。一、公允价值模式CAS 7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  相似文献   

19.
一、将计账基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准则可知,在新修订的准则中提出了两个计量模式,一个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另一个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对于发生补价的,准则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及交换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资产入账价格的确定。该准则第3条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该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根据上述规定,可总结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的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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