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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业会计》2000,(11):14
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及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的转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需要作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比例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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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审计依据: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参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62号]、《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及《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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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会计》200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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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益主体变化看林业投资政策取向——解读《退耕还林条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在全国部分省试点取得经验后,正式出台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2003年1月20日正式生效的《退耕还林条例》(第367号国务院令)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到《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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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会计》2005,(5):F003-F003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旧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9)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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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5日财发[2000]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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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库[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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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国家有关部委连续发布了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 162号)和《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 46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合规经营及银行贷款风险防控.新规规定:一是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及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 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有效规范了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注资行为,有助于真实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公司的资产实力和担保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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