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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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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索赔是全过程索赔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低中标后高结算的组成部分. 经济索赔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补偿由发包人责任或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主张.经济索赔不同于工程变更.虽然实际情况与合同所约定的情形发生变化是变更和索赔存在的共同前提,工程变更是对工程及施工方法进行了修改,经济索赔还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出现,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图纸、场地及付款导致停工窝工等情形.  相似文献   

2.
面对发包人的反索赔,承包人在签约时、施工中、结算中和诉讼中该如何应对呢?一方面,承包人要在低价中标情形下全过程索赔以期高结算,另一方面,承包人还要全过程预控风险以避免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是承包人首先要预控的风险。逾期竣工违约金和赔偿金、未达约定质量标准违约金、没收履约保函等是发包人反索赔的常见形式。承包人如何在签约时、施工中、结算中和诉讼中面对这些发包人反索赔风险呢?如何应对工程未获奖反索赔【索赔困惑】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要获得区优、市优、省优甚至  相似文献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索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是必然存在的。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冈发包人或监理人违约而引起的损失,承包人有权提出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二是合同变更索赔,承包人有资格为合同变更或追加工作取得额外费用补偿或延长上期。在提出索赔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索赔要求合理,编写索赔报告要突出重点、证据充分、合理引用法规及合同条文、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相似文献   

4.
延期开工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索赔事由.由于前期拆迁、周边居民干扰、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施工项目往往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无法提供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场地及条件.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索赔哪些损失呢?个月前,笔者接受某商业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下称发包人)的委托,就项目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承包人(下称承包人)向其索赔延期开工相关1000余万元的损失并拒不旋工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  相似文献   

5.
如何理解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新版施工合同下,施工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索赔管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条款解析28天索赔,逾期失权。13版合同对索赔流程进行了细化,19.1条款中的28天索赔期间系可以按法律上除斥期间来理解,一旦承包人在这一期间内不行使索赔权利,即丧失了索赔的权利。索赔时效的起算争议。本条款中,发包人做出最终处理结果的起算时间为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而非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审查报告之日,从流程上缩短了发包人做出决定的时间;  相似文献   

6.
鉴于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性,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引起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普遍重视。文章按照索赔的原因,索赔的提出,索赔的处理,索赔的时限和争议的解决5个方面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中索赔条款进行研究分析,并与GF0201—19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新版本比旧版本具有众多优点,能使我国的索赔合同管理迈向更高水平。  相似文献   

7.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索赔时效制度,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索赔权,保护自身权利,顺利实现合同目的。建设工程索赔时效制度的后期影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其它问题产生的索赔十分普遍,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行后,如果出现索赔事由,工程承包人、工程发包人不仅需要及时采取合法形式进行证据固定,同时需要按照时限及程序提交索赔报告。  相似文献   

8.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出现了在建工程受让人、承诺付款的第三人、合作开发项目的权益人,承包人应该向谁讨要工程款呢?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工程款支付人就是发包人。但是,在施工中,承包人有时会发现,在建工程被发包人卖了,工程原来不是发  相似文献   

9.
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拖欠工程款的界定 拖欠工程款通常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按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当事人之一的发包人来说是一种义务,否则便构成违约。  相似文献   

10.
工程项目索赔是为确保项目增加结算收入,确保承包人在施工中超过合同范围的支出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索赔工作增加收入,实现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从而增加企业的积累,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索赔是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索赔意识,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真正发挥协调和攻坚作用。在索赔工作中施工企业必须依据合同、重视证据、讲求技巧、树立信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本文结合自己的一些工作经验,通过分析临策铁路施工索赔工作的实际案例,探讨施工索赔管理工作中的一些规律性问题,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1.
浅谈施工项目索赔技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工项目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施工项目索赔是一门涉及面广,融技术、经济、法律、管理、财会、公共关系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又是一门艺术,因此说索赔具有技巧性。灵活运用索赔技巧是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 我们知道,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依据是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索赔发生在合同签定后的履行期间。如果我们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分界线,把承包商完成一个施工项目划分成两个阶段——签订合同期阶段与履行合同期阶段,就不难看出,索赔与这两具阶段工作密不可分,前阶段工作是索赔的依据与基础,后阶段工作是索赔的手段与途径。索赔技巧也据此可分为埋伏技巧与作战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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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转型、建筑企业与国际化的逐步接轨、工程项目合作的不断深入,索赔管理日渐成为我国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施工阶段的不确定因素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合规地利用工程变更及索赔伸张自身权益,既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又能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与此同时,在持续的探索与实践中,很多施工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尝到了索赔管理的甜头,不断积累着工程索赔的方法与策略,建立起高效的索赔管理制度与体系。  相似文献   

13.
工程变更是全过程索赔的关键环节之一.工程变更是工程合同特有的约定.设计图纸不完备、发包人改变想法以及施工条件不可预料等决定了工程施工具有不确定性特点.为了提高应对不确定事件的效率,工程合同赋予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单方面进行工程变更的权利,同时赋予了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估价方法增减合同价款、顺延工期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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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日常活动,更是承包人盈利的三大手段之一.在合同解约情况下,索赔更成了承包人避免损失及盈利的唯一手段.下面,我以某法国公司索赔解约损失案为背景,来说明在FIDIC施工合同下,我们的施工企业应该如何进行解约索赔.一家东南亚财团在上海陆家嘴投资了一个总价1.5亿美元的商业广场工程,总承包商为全球知名承包商某法国公司.总承包合同按FIDIC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改写而来.该合同约定:如业主未按约支付,承包人可通知业主7天内支付;否则,承包人可解除合同,业主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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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前期拆迁、周边居民干扰、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发包人无法提供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场地及条件,开工日期一拖再拖,哪些损失可以索赔,哪些损失不能索赔呢?可以的又该如何索赔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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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施要十分注意全过程的管理,弄清哪些是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哪些是发包人(投资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合理地规避各类风险,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正确地履行承包人应尽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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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的利润索赔是其对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利润损失所要求的补偿,合理的计算利润索赔额是维护合同双方公平地位的重要体现。文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利润计取的两种方法:成本利润率法和费用分摊法。分析了承包商进行利润索赔的背景和依据。研究了承包商可以进行新增利润索赔和机会利润索赔的情形,探讨了在成本(费用)增加、工程延期、工程量减少和合同终止等情形下利润索赔额的确定方法。并对承包商进行利润索赔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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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的来龙去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程分包中的相关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方完成的行为.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并签订承包合同项目的分包合同,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通俗地说,就是指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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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是,发包人一边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禁止将承建的工程分包,另一方面却又私下对工程的供应商(分包商)进行指定。指定供应商(分包商)的情况在国际工程中普遍存在。虽然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禁止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及分包商,但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分包商)的情况在国内施工行业中却并不陌生,因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分包商)违约而造成承包人权利受损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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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确定了很多相对公平的制度,也重新界定了很多施工程序.但是,对最容易引起当事人争议的变更条款,此次修订究竟改动了哪些部分呢?对承包人有没有不利的风险呢?工程变更的范围 2013版施工合同的第10.1款即规定了变更的范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包括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增减、追加,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规定.其中尤其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注意的是第10.1款第(2)项——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结合2013版施工合同的第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来看,第(3)项规定了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可判定发包人违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承包人作为既定工程建设实施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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