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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为使用人占领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抢注与他人正在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特别是欲借此规避法律、法规从中牟利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近来.由于该类案件数量有所增多,并且往往在发生抢注商标侵权纠纷后,商标被抢注人即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这使争议裁定前的行为地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案件投诉问题上常处于两难境地,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为避免在案件查处中出现执法不当,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遏止、杜绝故意抢注商标现象,有必要对抢注商标现象的形式、原因和执法对策予以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究。因在商标评审程序终结前.当事人的抢注关系尚有待确定,本文中为便于区分双方当事人,暂把提出被抢注的当事人均称作“被抢注人”,已拿到《商标注册证.》的当事人均称作“抢注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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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倍受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业界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问题的探讨已较多,但在法律实践中还是不断地产生新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商标保护制度中实施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也导致目前社会上滋生了数量庞大而又手段各异的商标抢注行为,而最初创造和使用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却苦于没有在中国对被抢注商标及时提出注册申请,最后不得不通过异议、撤销等相对耗时耗力的其它法律渠道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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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奉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随之而来的抢注、侵权行为也纷纷出现。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行政机关确权或提起侵权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还亟待完善,在很多情形下无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导致恶意抢注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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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标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具有极大的价值,现行商标法又以申请注册作为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开始产生并逐渐泛滥。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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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比例目前不到注册总量的1/5[1]。大量的"垃圾商标"充斥注册簿,商标囤积、抢注现象严重,这不得不引发了我们关于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思考。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应获得法律保护(一)两种商标权取得模式之比较商标保护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假冒诉讼",该诉讼提供保护的前提是商标享有了商誉,而一个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可能形成商誉。自此,商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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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在我国商标注册领域开始出现,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不仅直接损害了被抢注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我们不能简单的停留在对抢注人的道德谴责上,对其进行分析并探寻解决途径是商标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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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时期以来,国内抢注商标事件屡见不鲜。从去年年初“刘老根”商标被抢注的风波,到“木子美”、“绿茶”被抢注,到央视《同一首歌》被作为酱油、醋等调味品商标被抢注,等等。有关影视剧名被作为商标抢注而引起的纠纷让人们不禁反思:中国人的商标煮识变强了?还是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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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抢注现象在我国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我们在追究抢注行为的责任时,总是将全部的谴责和法律责任归于抢注者。然而事实上,这种归责方式不但难以有效地遏制当前的抢注现象,而且有违公平公正的理念。笔者认为抢注现象的出现并非抢注者的一人之过,被抢注者、商标主管部门乃至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应当从深层挖掘抢注现象出现的原因,重新建立商标抢注责任在抢注者、被抢注者、商标主管部门以及立法者之间的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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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未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对未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主要由未注册商标组成,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其次,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因为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漏洞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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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已对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予以明文规定,相对于更换原商品商标的显性反向假冒,同为“搭便车”的隐性反向假冒更为隐蔽,侵权人仅实施去除或覆盖原商标的行为,最终获取相关市场地位和不正当利益。该行为阻断了权利人利用商标传播商品的渠道,还混淆了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认识。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必须在法律上对其进一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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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具有百余年历史的著名中华老字号“亨达利”与“亨得利”商标,在经历了12年诉战后,再起风波。以天津亨得利为首的由各地亨得利商号成立的“亨得利、亨达利联合会”(以下简称“两亨“)50多家会员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会员提出,撤销上海亨达利钟表公司注册的“亨达利”商标的申请,并准备将“亨得利“商标由“两亨”分会申请注册改为由多个权利人共同注册普通商标。该案被称为国内最长的商标权纠纷案,也暴露出我国对老字号商标保护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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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般需要进行诉讼。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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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几十年计划体制的影响,在商标权问题上形成了许多与商品经济发展无法协调的特殊法律问题,如商标权的“两本帐”,同一商标在国内外权属的不一致。在商品经济体制之下,同一商标由于体制所造成的这种商标权属状况必然会引起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争端。为解决此类商标权问题,国家工商局和外经贸部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章,但限于其效力层次低,适用范围有限,强制程度不足,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是有限的。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的判决,从法理角度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形成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正确法律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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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日及2002年9月15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的修订,在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以及保护其权益方面,较之未修订前的商标法律有一定差异。为帮助基层工商管理部门和读者准确理解修订后的商标法律立法宗旨,有效执行《商标法》及其《条例》,我们约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吕志华处长结合执法实践,分专题就执行新修订的现行商标法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加以阐述,以期更好地指导商标使用行为和执法实践,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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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财产化及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商标权扩张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在商标制度的几百年发展中,对商标是否会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或者商标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虽然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商标司法判例和商标理论倾向于认为商标已经从依附于产品的一种标志而转化为一种资产,其价值是厂商不能剥夺的。与此相适应,在商标财产化的基础之上商标权人具有“准作者化”的趋向。这两种趋向奠定了现代商标权扩张理论的基础,它们对以防止混淆为基础的传统商标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并且也不能不深刻地影响到商标立法与司法。因此,从商标的财产化和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角度探讨商标权的扩张理论是有益的。本文愿以此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