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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群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1,(3):45-48
企业产权重组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发生。银行的债转股、国有企业转制、民营化、PT上市公司的重组等热点问题的争论都与债转股的法律规定关联。债转股的行为要合法,那么债转股投资双方主体须合法,债转股行为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合法,债转股的程序也应当合法,且在操作过程中不能侵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要使债转股行为起到优化企业产权结构的作用,就要制定相应的基本法律予以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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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兰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6):33-34
随着债转股改革的逐步深入,债转股遇到了一些障碍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中央的基本设想与现实矛盾、法律障碍、机制障碍和人才缺乏障碍等,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推动我国债转股工作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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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债转股政策体系,但在法律层面尚缺乏特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具体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除可借鉴域外相关经验,还可运用法治化思维,结合具体情形探索创新债转股模式。债转股模式的构建应充分把握债转股的双重属性,充分尊重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之间的意思自治,并对债权人权益加以周全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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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实践看,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时采用债转股手段,一般都以资本市场为依托,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操作条件;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国家如中东欧,多视债转股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不得已之举。中国现阶段、软、硬环境均不能有效满足债转股的需求,不宜大规模展开,而应从加强立法、规模控制、加强人行作用、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等方面稳妥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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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源州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0,(4):93-95
完整、广义的债转股应当包括债转债、狭义债转股、股权退出三层含义,债转债是债转股的法律前提和必由之路,只有经过债转债这个环节,债转股才能依顺利进行,只有通过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依法对债转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债转股才能为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三年脱困的战略目标发挥作用;股权退出意义在于最后化解风险,收回投资,法律支持是资产管理公司实现股权退出的重要手段,国家应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更多的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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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我国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在制度和理论层面还缺乏明确的指引,这也导致债转股法律性质存在“债权出资抵销说”“代物清偿说”“财产分配说”的争议。在重整实践中,债转股还面临着启动规则模糊、转股后法律效力不明、新股东行权不畅、股权退出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对债转股功能价值及规范逻辑的分析,界定其实质上具有双重法律属性,进而从债转股启动、实施到退出的全流程入手,深入探究民营企业重整中适用债转股的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思路,以期全面促进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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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若干大型国企债转股的陆续展开,债转股重新回到公众视野,金融债作为转股的主要标的,同时也涉及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系统的资金融通问题,因而债转股问题客观上需要跨部门法进行研究.本文从债务重组中债转股与其他措施的对比分析,提炼债转股区别于传统债务重组的特殊法律属性,再将之纳入破产程序中进行考察,分析得出转股对象的选择、转股的价格和条件的约定、双向约束机制的设立和股权退出机制的安排等措施的有效实施可同时实现转股目的和金融功能恢复,亦同时论证和架设承载上述安排的基础性信息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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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探索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也使人们再次关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债转股可说是一把“双刃剑” ,能否趋利避害 ,发挥最佳效果 ,关键还在制度设计与模式选择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规范运作。所以 ,法律的介入对债转股的推广就显得尤为关键。法律的适时调整和完善是债转股实践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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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债转股已作为去杠杆的重要手段来进行谋划推进.本文从新一轮债转股的背景出发,分析了债转股重启将要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和法律风险、技术风险、改革风险、经营风险,同时充分借鉴吸收波兰、美国以及我国上一轮债转股的历史经验,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快债转股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机制建设、坚持市场化导向、完善股权退出机制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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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是国家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为降低社会杠杆率、推动国企改革及促进直接融资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债转股的实质并非只是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降低杠杆率,而是通过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参与,提高负债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进而改善经营状况和财务治理。然而,在新一轮的债转股实践当中,存在债权人与股东的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债权债务约束关系软化导致债权受到损害,产权约束关系软化导致债转股实施机构无法享有真实充分的股东权益,不当政府干预导致非市场化交易行为。为充分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目标,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推动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提出如下建议:第一,确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债转股的主要实施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制度优势;第二,构建债转股中政府行为的法律激励机制,从正激励与负激励两个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减少不当政府干预对债转股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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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家经贸委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审查推荐债转股企业601户,债转股总额4596亿元。截至2003年底,批准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共570户,涉及金额3178亿元。在已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中,尚有20%没有完成新公司的注册登记,债转股余额达1808.97亿元。近期,国资委发出《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目的是通过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债转股企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发现并纠正债转股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目前,企业债转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部分拟转股资产长期处于“非股非债”的悬空状态;资产评估水分多,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受损严重;股权管理难以落实,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权益缺乏保护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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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希彦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4(4):35-37
债转股、资产重组目前不宜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手段。建立贷款清收新机制,综合运用信息、法律、交易等手段清收不良资产是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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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即是债权转股权的简称.从法律上看,就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依照法律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它包括债权的消失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债转股之所以成为今天的热门话题,主要是针对政策性债转股而言的.具体地说,主要是把由于政策变动、体制变化等外部原因导致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而存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有选择地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持有的股权.这意味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再不能依靠"国有"这面招牌轻易地取得融资便利,而主要以市场竞争力为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