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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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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物业管理》2008,(5):18-18
<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在广西南宁召开。会议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随着《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与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已成为我国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2.
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问题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近年来,在物业管理不断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设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在目前境况下,物业维修资金在收取、使用乃至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3.
《浙江房地产》2007,(4):6-13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专项维修资金”(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2007年年底,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担负着为业主房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同时又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学习、领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精神,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就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必修课,本期专题将围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的话题展开深入广泛的讨论。  相似文献   

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伴随着物业管理的诞生而产生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以前(约1998年前)这项资金基本上都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管理,后来(约1998年后)这项资金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由政府监管,并实行财政专项储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后,  相似文献   

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在1994年由深圳首次提出,并逐渐引起各方的关注。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开始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归属作出界定。在200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第165号令中,更是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国家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8.
《东南置业》2005,(94):106-106
受“龙王”台风影响.福州不少小区被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启用被提上议事日程。记者从福州市房管局获悉利好消息.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于近日正式启动.《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条件、办理程序、申请额度、使用对象。  相似文献   

9.
<正>《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五年来,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验收、物业管理资质和资格、专项维修资金等七项基本法律制度,是行业发展的基石。  相似文献   

10.
林国强 《上海房地》2005,(10):55-56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前,这笔资金是以“基金”命名的。例如:深圳市通过的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称其为“住宅维修基金”;上海市施行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称其为“物业维修基金”;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称其为“维修基金”;在笔所知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均称其为“基金”。从2003年9月1日起,这笔专款改变名称了。  相似文献   

11.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公房出售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是随着商品房市场不断发展而逐步确立的,其各项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中,现有的制度规范尚存在着不明确和缺漏之处。为此,需要深入研究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问题,以科学发展观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12.
行业动态     
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3月19日,北京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自3月3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物管会需履行推动选举业委会、组织业主选聘物业、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12项职责。当上物管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将被终止委员资格。  相似文献   

13.
王艳 《上海房地》2005,(10):31-33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业主和业委会自治管理的模式,但由于业主大会本身社团法人性质和成员多为非专职人员的限制,上海目前房屋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主体基本为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各小区住宅性质又有所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缺少统一规范,尤其是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不统一,为资金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14.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虽然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续筹方法未做进一步的阐述。目前上海、杭州、南京、重庆、广州等城市都建立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和监管体系,但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由于  相似文献   

15.
打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僵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有效使用。通过及时有效的使用,既为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体现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价值,又随时化解因物业维修不及时而产生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减少社区不稳定因素,延伸物业管理服务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这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合法性予以了明确,但是如何补建却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十分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依据住建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而从实际来看,要使用好住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造福小区全体业主,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相似文献   

18.
2010年12月15日~17日,中物协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一届三次全体会议暨2010年度工作(培训)会在深圳市委党校学苑宾馆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主办,深圳市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王玉平、物业管理处处长陈伟,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徐俊达、副秘书长许新民,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学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物业监管处处长雷昭新出席了会议。来自全国60多个城市的物业维修资金监管机构的110多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相似文献   

19.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是用之不竭的,当这笔资金即将用完时怎么办?本文从深圳维修资金续筹难的现状展开,提出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深圳维修资金续筹办法,分析了影响续筹量的主要因素,列举了促进维修资金续筹的举措。  相似文献   

20.
《住宅与房地产》2009,(6):76-76
深圳物协举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交流活动:4月23日下午,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在深圳高训大厦19楼举办了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交流活动。活动由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主持。该活动由深圳市诚则成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办,并得到了各会员单位积极响应,有230余人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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