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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偶然机会,听到从美国回来的朋友介绍他在美国亲历的业主大会见闻,在惊讶感慨之余,也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
故事是这样的,朋友夫妻二人在某大学读书并做研究,由于租房不合算,决定在学校附近买一套公寓.由于初来乍到,不熟悉当地环境和购房、居住的特点,仓促间按照在国内的习惯选择了一处距离较近、环境幽静、空气清新、价格适宜的公寓.但入住后的经历让他不胜烦恼:入住不久,他就接到参加业主大会(为了便于理解,暂且使用我国的称谓)的通知,他婉言谢绝了(有物业管理经验的人都知道,国人不喜参加业主大会是普遍现象,这样做等于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把权利让给少数人,又不进行必要的监督,受侵害的往往是让出权利的本人).但第二天业主大会的书面通知又到了,称这位朋友不参加业主大会让人遗憾,但业主大会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所有业主都必须遵守,而昨天业主大会的决议竟然是今后不许使用明火炒菜,避免产生大量刺鼻气味(国人总是以为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往往是炒掉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涨价或降价、维修资金的使用等大事,没想到在美国这样关于生活习惯或邻里纠纷的事情也通过业主大会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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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偶然机会,听到从美国回来的朋友介绍他在美国亲历的业主大会见闻,在惊讶感慨之余,也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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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毋庸置疑,业主也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同时,《物权法》也没有对业主大会的组织性质作出任何规定。2013年3月,全国首个业主大会社团法人在温州市注册登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在业内引起许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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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条例整体存在的问题(一)对何种类型物业应实行物业管理在范围界定上不科学、不合理。按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售出一半以上建筑面积且有两个以上业主的物业区域,建设单位就应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若以此推论,弟兄俩或姐妹仨买一处郊区两户一体或三户一体的独立别墅(独立庭院,与其他人家根本不相邻)、市区两三个产权人共有的大厦、郊区两三户一片的人家(与其他住户隔田隔渠),岂不都要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且还要建设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再结合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三项业主大会的职责,势必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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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制度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不断的调整和演进中,而为《物业管理条例》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我国业主普遍缺乏社区意识、民主文化以及公共事务管理理念,加之原有住房管理体制的约束或惯性尚未彻底消除,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有效运作都必然要经历艰难推动的过程,甚至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业主大会成立仍然较为困难这一原点性问题。下面,笔者拟剖析影响我国业主大会成立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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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还是地方相关法规,都规定了住宅区应成立“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业主大会就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群众自治组织”。从实质意义上看,这种定位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是必须的和恰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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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01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龙岗区怡翠山庄业主状告该小区业委会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这起因上调物业管理费而引发的业主状告业委会的官司,最终以业主胜诉而暂时告一段落。早在半年多前,也就是2011年4月10日这一天,怡翠山庄第四届业委会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并在会上提交了三个与小区物业公司相关的议题由全体业主进行表决,议题主要涉及调整物业管理费和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续约。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的第十天,第四届业委会发出了《怡翠山庄2011年4月业主大会关于解决物管议案表决公告》(以下简称《表决公告》)。这份公告认定在业主大会上提交的议案二——“实行酬金制,按多层1.8元/平方米,排屋和别墅2.7元/平方米、商业3.6元,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标准,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签合同”已达到法定同意票数获得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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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一般来说,筹备业主大会需要从征集业主签名开始。征集到多少个业主签名,并因此能够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或支持,通常被称为“业主大会成立门槛”。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各地的“业主大会成立门槛”会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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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我国业主行使自己权利的两条重要途径,而在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大型社区,要1/2以上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的决定,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所在的北京市上地西里小区经过1年多的实践,探索出一条“业主代表大会”的实践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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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主体是业主(前期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只有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职责。据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业主的概念,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业主公约的内容、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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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期的专栏文字里,我对“普遍参与式”的业主大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述,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住宅区,业主自治四处碰壁、举步维艰。那么,应当如何改造这种现行的业主大会制度呢/人类民主实践的历史已经给出了答案,那就是以代议制民主论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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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导则"),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从《导则》内容看,其针对当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与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从部门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成立与运作中的"僵局",更好地诠释《物权法》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定位,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将物业服务的主角更大程度上向业主倾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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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务是由全体业主当家作主的。一个住宅小区,少则几百户业主,多的上千或几千户业主,这样的群众团体,如何才能有效地实行民主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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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是物业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相关讨论也比较多,但现有的讨论多局限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没有或者较少地将业主委员会置于业主大会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也没有充分进行系统的理论探讨,导致业主大会虚置化和业主委员会定位不清的问题比较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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